執法人員9天強拆十余棟建築
同樣購買了金陽光小區住房的戴禾娟(化名)退休前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2014年年底,她拿到了房子的鑰匙,小區內的物業也已經正常運轉。但是,好景不長。2015年的4月13日,三亞市執法局在小區內張貼了限期搬遷公告。公告稱,三亞現代農業科教園項目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房屋。2015年4月9日,執法局曾經要求違法建設者自行拆除違建,但是對方未予理會。因此,執法局決定在4月16日進行強拆。執法局要求,在4月16日之前,所有住戶完成搬遷。同時附上的4月9日下發給玉井公司等的強制執行決定書上稱,如不服從本決定,可在決定送達日起60天內向三亞市人民政府提起仲裁,可在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早在2014年3月25日,執法局就確認金陽光小區屬於違法建築,因此致函三亞市供電局,要求3月26日以前,對金陽光小區進行斷電。2014年4月1日,執法局又致函海南天涯水業集團,要求4月4日停止對金陽光小區供水。4月16日以後,供水供電基本斷絕。
執法局3月25日和4月4日的函書上稱,金陽光小區屬於違建。但5月25日,三亞市執法局還致函三亞市規劃局,了解金陽光小區是否具備規劃許可證。在5月27日,三亞市規劃局答覆稱,金陽光小區所屬的現代農業科教園項目確實沒有規劃許可證,但是有修建性詳細規劃。
劉銀霞説,因為小區內的溫泉水是天然的,無法斷絕,所有小區內的生活用水問題好解決,飲用水問題也依靠外購礦泉水解決了。但是,因為沒有電,小區內留守的住戶必須承受五六月份海南35攝氏度以上的酷熱。因為沒有辦法使用電冰箱,很多糖尿病病人的胰島素無法保存,因為無法按時注射,很多糖尿病病人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病症,不得不離開小區。
為了解決用電問題,小區居民中有電力專業的人啟動了小區內的應急電源,自行發電。但是因為這種發電方式成本太高,只能每天早上6點到7點供電一個小時,每天下午5點到6點再供電一個小時。
2015年7月7日早晨,大批工程車輛和執法人員開進了金陽光小區。五六百名住戶的“守房”宣告失敗,強拆行動開始。戴禾娟説,當時不在小區內,她房子裏七八萬的財産都沒有及時拿出來,至今下落不明。劉銀霞説,大部分業主的屋內物品都沒有拿出來。
按照當時官方的統計,強拆行動於7月15日結束,共9天,動用了執法力量5610人次,拆除違法建築17棟。但是,記者于2016年4月19日到達現場時卻發現,17棟中依然有3棟住房沒有拆除,房內無人居住。
業主質疑直接強拆不符合規定
戴禾娟説,按照法律規定,執法局應該給足玉井公司等公司3個月的時間,如果超過了3個月的起訴期,才能夠以他們拒絕自行拆除為由,採取強拆的措施。況且,玉井公司等有足夠的理由“不服”強執決定書。因為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了《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於何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建築有明確的規定。《指導意見》稱,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戴禾娟説,已經取得了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農業科教園項目恰好屬於第二種情形。因此,僅憑金陽光小區沒有規劃許可證就直接實施強拆,是不符合規定的。
在三亞市,金陽光小區不是第一個缺乏規劃許可證的樓盤。但是,有的樓盤就可以逃脫被強拆的命運。
戴禾娟提供其查閱的書面記錄顯示,2013年,在海南省政府官方網站的省長信箱中,有人反映,三亞市南山花園小區同樣存在缺乏規劃許可證的問題,希望拆除違建。海南省信訪局當時回復稱,因為南山花園小區大部分房屋已經售出,且大部分業主已經入住,因此執法局未採取強拆,而是限期要求其補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