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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説,“黃靜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點正詮釋了維權過度與故意製造事端索取財物之間的區別。遺憾的是,法院判決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為其“鉅額賠償超出了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後可能確定的債權範圍”。實際上,這個理由站不住腳。
李海峰應判決有罪,但直接原因並非他索取天價賠償,也不是因為他要找媒體曝光,而在於他歪曲了事實,故意將過期食品存在問題與今麥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致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這起事件也警示我們,天價維權雖不違法,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實進行天價維權則將難脫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