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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案”則不然。他購買食用的速食麵已過保質期將近一年,當然,他也有權主張賠償的甚至“天價”賠償。可是,他卻拿著過期近一年的食品進行檢測,在常識判斷中,基於過期樣本作出的檢測結果顯然不能説明今麥郎公司的産品存在問題。在索賠遭拒後,他更是通過微網志稱,“今麥郎含有致癌物質……我媽媽因家裏工作原因長期食用速食麵導致患上乳腺癌,勸大家遠離今麥郎黑心企業”,並向今麥郎工作人員發出找媒體曝光將不良影響擴大化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