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報盲目“博眼球” 涉嫌操縱市場必須嚴厲監管

2016-06-28 14:12:5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閻家鵬 字號:T|T
摘要】上週五,上交所傳遞了一個消息,就是將行業研究報告對股價的影響納入資訊披露監管範圍。專業機構出具的行業研究報告,可以對股價産生直接或間接影響,需要加以規範。

  上週五,上交所傳遞了一個消息,就是將行業研究報告對股價的影響納入資訊披露監管範圍。專業機構出具的行業研究報告,可以對股價産生直接或間接影響,需要加以規範。

  就此,上交所還用一個具體的案例進行了説明:近日,有券商研究報告對某公司電子化學品相關業務作出積極評價,並推薦買入,公司股價隨之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經資訊披露監管比對核查發現,電子化學品業務佔公司營收比重較小,相關研報設定的多項假設前提存在疑問。上交所稱,已第一時間要求公司發佈公告,澄清實際情況;同時,對其中是否存在二級市場違規交易行為,啟動了交易核查。

  對於投資者而言,券商研究報告是投資風向標。因為券商的研究報告出爐之前,往往會在被調研的公司上面下很大的功夫。特別是對公司進行的實地調研,與單純的數據分析相比,最大的優勢就在於能親眼看到上市公司的整體狀況究竟如何;交流中公司高層透露出的對於公司未來發展的一些想法等,都能幫助研究員對於上市公司有更為直觀的了解。

  然而,在實踐中,卻不難發現,部分公開發佈的研究報告,存在缺乏客觀依據、結論主觀草率、內容捕風捉影甚至製造“噱頭”等問題,容易誤導中小投資者跟風交易。

  證券公司出具研究報告是其基本業務,《證券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證券法》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作出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欺詐行為。

  另外,根據證監會公佈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券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公平對待發佈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資訊,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券商發佈研究報告,要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如果僅僅是為了博取眼球、製造噱頭,這樣的研究報告不發也罷。

  突然想起去年某券商發佈的幾篇“奇葩”研究報告,在標題上大做文章,以此來吸引眼球。當然,最終的結果是,該券商對這些“奇葩”研報説了“ 不”:相關人員被通報批評,並責成作出書面檢查,同時降低一級工資級別,扣發2015年四季度績效工資,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研究院的主要領導也被通報批評。

  對該券商帶頭向“奇葩”研報説“不”,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反過來,我們也應該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靠製造噱頭來吸引眼球的研究報告?

  原因或許是多方面的,但是,需要指出的一點是,如果僅僅是靠在研報的標題上做文章,靠“標題黨”來吸引眼球,靠製造噱頭來博取關注,對這種行為必須要加以嚴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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