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徵信業務標準呼之欲出 資訊使用需資訊主體授權同意

2016-06-08 10:17:4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岳品瑜 責任編輯:閻家鵬 字號:T|T
摘要】雖然個人徵信牌照遲遲未下發,但徵信行業一大重磅管理辦法已經進入徵求意見階段,預計不久後將面世。北京商報記者從相關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央行徵信管理局日前向各大徵信機構下發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草稿)》(以下簡稱《草稿》),其中對資訊採集、信用使用以及徵信産品進行了規範。

  雖然個人徵信牌照遲遲未下發,但徵信行業一大重磅管理辦法已經進入徵求意見階段,預計不久後將面世。北京商報記者從相關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央行徵信管理局日前向各大徵信機構下發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草稿)》(以下簡稱《草稿》),其中對資訊採集、信用使用以及徵信産品進行了規範。

  資訊採集注重保護隱私

  此前,國務院于2013年頒布了行業框架性規範法規《徵信業管理條例》,但針對個人徵信平臺業務的實施細則一直未出臺。根據北京商報記者拿到的《草稿》內容,《草案》對徵信機構的資訊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對外提供、徵信産品、異議和投訴以及資訊安全等徵信業務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規範。

  資訊採集作為徵信業務的重頭戲,《草案》在個人資訊的採集方面更加注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草案》提到,徵信機構採集個人資訊應當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資訊主體採集資訊的目的、資訊來源和資訊範圍,以及不同意採集資訊可能産生的影響等事項。

  另外,對於財産性個人資訊的採集進行了限制, 《草案》提出,徵信機構採集《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財産性資訊,應當在個人徵信系統中做出標識,與其他個人資訊相區分。

  此前不少市場人士表示,在網際網路時代,個人資訊很容易暴露,但個人徵信機構究竟可以收集哪些資訊、不可以收集哪些資訊,在我國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草案》提到,對於網路公開資訊採集的要求,徵信機構採集個人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資訊外,應當取得資訊主體本人同意。一位徵信機構內部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採集、交易、隱私保護問題最迫切,否則即使産品出來,也不牢靠。

  資訊使用需資訊主體授權同意

  此前資訊洩露問題較為嚴重,不少機構在沒有獲得資訊主體授權或者同意前,拿著資訊進行商業用途,而《草稿》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資訊使用者使用個人資訊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目的,按照與資訊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約定用途的,應當另行取得同意。

  其中,資訊使用者將個人資訊用於行銷及其他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時,應當明確告知資訊主體,並單獨取得資訊主體的同意,資訊主體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將其納入拒絕用於行銷的範圍內。限定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資訊使用者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的,資訊使用者、第三方、資訊主體之間應當具有交易或履行合同的業務關係。

  上述徵信機構內部人士稱,此前有不少金融機構因為濫查個人徵信資訊被客戶起訴,現在很多人還不知道保護自己的信用資訊,像起訴機構的客戶還是比較少的。另外,《草稿》提到徵信機構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營業場所、委託其他機構等多種方式為個人資訊主體提供兩年兩次免費查詢服務。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

  鼓勵徵信産品應用場景的開發

  除此之外,《草案》也提到,支援徵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個性化、創新性並針對不同應用場景的徵信産品和服務。此前,首批8家個人徵信機構中有不少機構開發了信用評級分,並應用到各個場景中,但也有一些徵信機構的徵信産品的行銷方式遭到了市場質疑,包括“芝麻信用分”的機場快速通道行銷。

  《草案》還要求徵信機構不得提供以下徵信服務和産品:包括對信用評分、信用等級進行承諾;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進行市場推廣;對評價結果進行差異化收費;以“存在不良資訊”等為由,向資訊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修復”等服務並收取費用等等。一位徵信行業分析人士指出,開拓應用場景是鼓勵的,但方式不能虛假、娛樂化,還得以産品本身價值為主,之前的快速通道行銷,對風險的評定管理作用不大,以便捷名義推廣的一種噱頭不是監管層所想看到的場景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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