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印發農民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
簽1年合同就有資格
4月27日,記者從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各級關於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有關要求,幫助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基本住房需求,我市日前印發《農民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
與濰坊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的進城務工人員,可享受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須提供本人的戶口簿或村委會證明等材料,經審核符合規定,可認定為農民工身份。農民工可按照《關於做好農民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或《濰坊市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農民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應為農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入職的按照上月工資總額。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人社部門公佈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平均月工資或上月工資總額低於人社部門公佈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人社部門公佈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月繳存基數;平均月工資或上月工資總額高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3倍的,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確定月繳存基數。
農民工專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單位和職工均不得低於各6%,不得高於各12%。農民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低為12%,最高為24%,農民工可在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上下限之間自願選擇。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一經確定,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內保持不變。如需變更下一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基數和比例的,應于當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未在該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繼續按上年度繳存基數繳存。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為確保更多職工能享受到低息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維護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嚴格執行各項制度規定,嚴肅查處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規定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