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塌了 明星代言人該不該“背鍋”

2016-04-11 13:33:53 來源:法制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閻家鵬 字號:T|T
摘要】“世紀婚禮”之後,“教主”黃曉明又火了一把——他的微網志被憤怒的投資者圍攻,很多人言辭激烈地要求他“還錢”。

    “世紀婚禮”之後,“教主”黃曉明又火了一把——他的微網志被憤怒的投資者圍攻,很多人言辭激烈地要求他“還錢”。

    近日,有投資者爆料稱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東虹橋金融線上”已經停止兌付。據其官網資料,“東融線上”成立於2015年7月,是“上海市首批允許以‘網際網路金融’冠名的創新型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是“高效、透明、誠信的網際網路投融資服務平臺”。兌付危機消息傳出後,不少投資者到該平臺明星代言人黃曉明的微網志下留言“討債”。

    4月8日,黃曉明工作室發表聲明稱:“除‘貸你圓夢’項目外,黃曉明與‘東虹橋金融線上’或其關聯公司無任何投資或合夥關係。”明確表示黃曉明不為“東融線上”的行為“背鍋”。

    近日,《第一財經雜誌》盤點了明星代言過的“崩盤”理財産品,十幾位明星涉及其中。關於明星代言理財産品,存在哪些法律問題?理財産品“塌了”,造成投資者損失,這個“鍋”該不該由代言的明星來背呢?

    首都經貿大學廣告研究所所長楊同慶認為,搞清這一問題,首先要區分“違法廣告”和“違法經營”。如果明星代言了違規、違法的廣告,那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廣告沒有出現問題,但經營出現問題,則是另一碼事。

    廣告法第25條明確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楊同慶表示,明星如果拍了此類廣告,則要接受處罰。

    如果廣告符合法律規定,但後來平臺經營出了問題,那麼代言人和平臺之間就沒有連帶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解釋説:“因為廣告代言是一個單獨的合同,跟平臺經營是兩回事。”

    朱巍認為,在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前提下,如果産品出了問題,那麼明星只有作為代言人的責任。

    但朱巍注意到,現在新興的平臺找明星代言,一般會給明星一定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明星的代言行為已變成出資行為,如果金融平臺無法兌付投資者的資金,明星當然要承擔責任。

    國楓律所的律師劉雅婧表示,就黃曉明的事例來説,如果他知道企業有內部操作等問題,那他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如果他可以證明盡到了義務(如審核相關文件等一系列前置工作),可作為普通人無法再對企業了解更多,那就應該免責。

    劉雅婧認為,一些明星確實比較冤枉,因為審查途徑、審查時間比較有限,他們對企業可能只有淺層次的了解。

    對所代言産品的審查,明星一方常常“鞭長莫及”。

    王祖藍的經紀人阿彪説,如果是藝人與金融類平臺合作,一般會先核實該平臺的相關手續及批准文件,比如有沒有國家正式批准的手續、手續是否齊全,包括營業執照、稅務審批、銀監會或證監會的批准文件等等。他説:“我們個人也會實際註冊賬號,看是否得到網站承諾的收益,審查、使用的義務我們都會去履行,但是這些審查都是比較基礎的。”

    阿彪坦陳,作為經紀公司,其實無法監督代言的企業;如果企業中途出現問題,也不會向藝人一方通報。“出現問題時,我們也很被動,只能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去盡力彌補、消除影響。”阿彪説。

    對於黃曉明事件,阿彪認為,這個P2P平臺是得到國家許可開辦的,作為普通消費者,購買産品時看重的肯定是有審核資質的産品而不是明星的顏值。

    “如果一個企業出了事情,代言明星要跟著承擔一定責任,那當時審查批復的部門是否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當時簽字的負責人是否也應該負責?”阿彪反問。

    朱巍認為,在接産品代言時,明星應該擦亮眼睛,對代言新興業態和風險比較大的業態應當慎重。在廣告發佈出來後,也要再審一遍,因為相關的文字內容不一定被審核過。在代言合同中,明星與廣告主之間也要寫清楚,出了問題如何劃分責任等。

    劉雅婧則建議,為了對公眾負責,也為了保護自己,明星要更加審慎。因為對明星來説,失去公眾的信任後果非常嚴重,甚至可能葬送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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