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失職,撤銷資格沒商量
江蘇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餓死2名女兒、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燒傷致死……近年來,多起觸目驚心的家暴案件接連發生,引發了全社會對監護人資格問題的強烈關注。加大對失職監護人的司法干預力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據悉,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司法實踐中鮮有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確了“暴力侵害”的特徵,讓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強。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還要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以防出現失職監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象。
發現家暴不報告 學校醫院等要擔責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特點,在現實中,許多家暴持續時間很長,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後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驚全國的“吸毒母親餓死女童案”為例,社區工作人員、鄰居都了解吸毒女樂燕長期使用監禁手段虐待兒童的情況,但沒能阻止慘案的發生。
“官不究,民不舉”,這是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礙。對此,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資訊保密。
專家指出,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並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法律借此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即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