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享特殊保護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聲音
高溫勞動保護亟待監督檢查
隨著高溫天氣的來臨,一線勞動場所特別是露天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能否真正享受職業保護,引起了人們廣泛關注。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安徽、海南一些環衛工人、快遞員、建築等行業勞動者表示“從未領取過”高溫補貼,有的甚至“從未聽説過”。記者採訪的企業負責人坦言,一般除非員工主動提,企業是不會告訴員工有“高溫補貼”的,並認為“這些應該是國企發放的”。
記者梳理髮現,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通知、辦法等,大多表示用人單位如果不執行規定的,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投訴等。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少有投訴的案例。
安徽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治龍表示,發放高溫補貼的規定、通知等屬於行政規章,沒有多少強制性,“國有企業執行的多,民營企業執行的少。”郭治龍坦言。
海南省人社廳勞動保障監察處副處長馮斌説,從雇傭關係來看,勞動者屬於弱勢一方,多數勞動者怕得罪僱主而選擇了沉默。相關職能部門應主動作為,建議把責任落實到地方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身上,並將其納入到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