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天來了,職工在防暑上有何法律保障措施?7月13日,記者採訪人社等部門發現,為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企業生産經營活動有序進行,職工夏季防暑有不少“福利”。
防暑降溫費要發4個月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産、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青島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