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機構評價的委託。主要明確了績效評價的委託方式、委託要求和程式、委託方和受託方主要權利和義務、評價費用標準和列支渠道等。一是委託方式。規定委託方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及方式,優先從第三方機構備選庫中選擇受託機構。選擇備選庫以外的,報財政部門備案。二是委託要求和程式。規定第三方機構在接受委託、安排評價人員時應實行回避制度;受託機構確定後,委託方和受託機構應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三是評價費用標準和列支渠道。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委託方負責支付評價費用。評價費用一般採取成本計費的方法核定,即綜合考慮評價工作的地域分佈、行業特點、難易程度等因素,根據受託機構實施評價預計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差旅費、稅費等)計算核定;列支渠道,允許列支管理費的專項資金,評價費用在資金管理費中列支;不允許列支的,其評價費用結合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方機構評價工作規程。主要明確了受託的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價的工作程式、工作要求等。根據《山東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預〔2011〕67號)的規定,工作程式主要包括:前期準備、組織實施、分析評價、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等四個階段。明確了受託機構應建立績效評價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進行妥善保管。
——第三方機構評價品質監管。主要明確了省財政部門要建立第三方評價品質跟蹤考評機制,通過實施定期資格審查和對評價情況進行綜合考評等方式,對第三方評價品質進行監管。考評結果作為以後選擇確定受託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