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深圳某公證處排隊場面
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近些年我國機動車數量增勢迅猛。交通狀況和大氣品質,關乎群眾順利出行和身體健康,為緩解交通壓力、治理大氣污染,我國有些城市採取了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措施。這種用行政化限購、限行手段治堵治污,確實比市場化調節見效快,但其法律依據卻存疑,甚至有違反程式正義之嫌。
再看看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他們主要是通過建設發達的公共交通體系、合理規劃道路等交通設施系統、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導等間接方式,來疏導引導公眾自願減少使用機動車,而不是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方面,直接限制、禁止使用的措施。特別是在機動車污染排放方面,污染的根源是燃料環保標準不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如何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燃料環保性,長效治理污染才是問題的根源所在。為此,許多國家大力推廣環保車,不斷提高燃油品質標準,這些思路值得我國一些城市借鑒。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除“限購令”以外,“限外”方案中一些條款也著實讓人大跌眼鏡。深圳市表示,中心四區工作日早晚高峰禁止外地車通行,可“港澳號牌車輛不受該限行措施限制”。且不論這種規定,是不是應該一視同仁,是否“厚此薄彼”引發公眾不滿,單純考慮到對外地車輛的限制行為,恐怕也不是該市一級人大的職權,是不是需要請省級人大、甚至全國人大依法來授權?
使用機動車看似只是日常瑣事,實則是公民法律權利的具體體現,使用機動車出行是公民的正當權利。面對交通擁堵、環境污染的城市病,一限了之是最簡單、也是最低級的策略。表面上看,減輕政府的當下壓力,到頭來傷害的還是政府的公信力。從這個角度説,限購、限行只應在有限的條件下、有限的範圍內和一定的時間裏使用,不能成為常態化甚至永久性的污染治理措施。即便根據實際需要,確實要使用這些限制性舉措,也應該符合法律程式,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對地方政府對機動車的限行行為作出規範,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