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高法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和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後針對網際網路發佈的第三個裁判規則。這三個司法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網際網路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路行為、建立良好的網路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在網路管理領域貫徹與落實的具體體現。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規定》的出臺是網路法治化的重大進步。此次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填補了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法律空白,人肉搜索、大V轉侵權資訊、“水軍”發帖等網路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不僅要擔責,還可視具體案情承擔50萬元以下的賠償。該規定給司法審理和判斷提供了依據,對遏制網路侵權行為、規範網路環境有積極作用,是我國網路文明逐漸走向成熟和有序的表現。這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在網路管理領域貫徹與落實的具體體現。
2014年是中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京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十八大至今,習近平多次強調,無論是改革還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
網路作為我國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必然要走法治道路。
無序的網路環境像在大海中漂泊的一葉扁舟,容易迷失方向,葬身海底;法律像航道,為船隻規定了航向和路線;網路的參與者就像舵手,操縱著船隻按照既定的航向、路線航行。
網際網路社會看似是虛擬的,但實際上是現實社會的延伸,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在網路的海洋裏,每個網民都要有敬畏意識,把法律當做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人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記住自己的公民身份,以自己的責任和擔當,影響社會和網民;“大V”們要有較高的責任意識,對有疑問的內容要多幾分謹慎,多講點建設性意見,不偏激、不預設立場,不能為了關注度而語不驚人死不休;相關從業者更應該自我約束,依法維護媒體和公眾的資訊權、監督權和管理權。網際網路作為一種工具,其好壞是由運作它的人定義的。合理運作網路,會造福人類;濫用網路則會給人類帶來莫大的傷害。只有網際網路的參與者在法治的框架下操作,才能共同推進網際網路更健康地發展,讓網際網路更好的為人民服務,這也是我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意。在法治引領的網際網路發展航程中,每一個人都有責任。(楊丹丹)
值班編輯:馮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