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管得多”為“管得好”
此次,省國土資源廳還取消了採礦權、探礦權協議出讓審批。“根據規定,五種特殊情形可以進行採礦權、探礦權‘協議出讓’,比如已設探礦權需要整合或因整體勘查擴大勘查範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通過專家論證、公告無異的,可以協議出讓。現在取消這一環節,不再單獨審批,把其歸併到勘查、開採許可證辦理時一併審批,等於‘兩步並作一步走’,相當於減少了一個程式。”地勘處負責人説,這對礦業權人是很大的優惠政策。
“取消當然有意義,但同時有利有弊。”礦管處負責人緊接著説,礦權競爭要走招拍挂程式,因為一部分不適合單設礦權,剩下邊邊角角,所以才提出“協議出讓”,取消這一環節後,如果前期辦理審批符合條件,就一次性出讓。“併為一步後,如果繼續讓專家論證評審還好,否則責任都‘壓’給管理人員了,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權力取消、下放後的監管研究,確保權力平穩到位,有序運作。”
對於權力是否該取消下放的糾結,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處室負責人並非是想佔著權力“不願放”,而是從“權”“責”如何一致的角度,希望“該放的要堅決放,該加強的還是要加強”。
法規處負責人説,簡政放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為了更好地管。同時,作為行政機關,要積極應對簡政放權後帶來的挑戰,不斷創新管理方式,有為有不為,變“管得多”為“管得好”。
值班編輯 闞金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