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居家護理有兩個條件
據了解,參保人必須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正常享受統籌支付待遇,可享受居家護理的條件為: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長年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需要臨床醫療護理的參保人可以申請在定點護理機構接受長期醫療護理;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長年臥床,生活無法自理,病情發生變化,需要醫護人員到府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可以申請居家接受醫療護理照料。如果有其他特殊的症狀,如需長期保留胃管等各種管道,需要長期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等,則可申請在有關醫院接受醫療專護。
參保人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請:由本人或其家屬攜帶相關病歷材料和社會保障卡,並填寫《青島市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申請表》,向定點護理機構提出申請。定點護理機構接到參保人的申請後,對申請人病情和自理情況進行現場審核,並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評定量表》評定標準進行初步評定,對符合辦理條件的,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進行網上申報,並將參保人的病情和評定情況等資訊上傳至社保“一體化”管理系統。審核通過的,審核通過日期即為核準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一年。
值班編輯 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