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二)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省級財政結合中央補助,建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對市、縣(市、區)的經常性補助機制,並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支援市、縣(市、區)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作的補助政策。省級補助標準由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制定。各地要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作的財政補助政策,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足額納入預算,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撥付。各市要加大對困難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三)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先預撥後考核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提高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財政部門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四)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不超過10元/人次,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個人支付不得超過2元/人次。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不得超過6元/人次,個人支付不得超過1元/人次。一般診療費的制定要嚴格核定治療療程服務費用,療程內復診的,不再收取一般診療費。對一般診療費按人次實行總量控制,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總量指標,防止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發生。
四、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
(一)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根據考核結果撥付,不得擠佔、截留和挪用。明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辦法。各地在綜合考慮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各項收入基礎上,確定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村衛生室的定額補助標準。財政對鄉村醫生的總體補助水準要與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標準銜接。
(二)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縣級政府應將鄉村醫生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給予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可以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
(三)儘快提升鄉村醫生素質。開展鄉村醫生定期免費培訓。採取定向培養等方式充實鄉村醫生隊伍,制定並實施大學生村醫招生、管理、培養等政策。新進鄉村醫生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