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競賽走“群眾路線”關注“後效應”,場館賽後向社會開放
《辦法》對體育競賽的“文化惠民”功能提出了要求,除體育競賽應當堅持競技體育與全民體育健身活動並重,積極創辦群眾體育健身品牌賽事,鼓勵開展群眾性體育競賽外,同時要求新建體育場館要考慮到“賽後綜合利用”因素。
《辦法》規定,申辦國際、洲際、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和山東省運動會,現有訓練、比賽場館設施數量應當達到承辦競賽所需總量的70%以上;申辦國際、洲際、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以及舉辦其他省級體育競賽,應當具備承辦比賽所需的全部場館。
確需新建體育場館的,應當按照國家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標準,根據人口數量和競賽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並統籌學校、社區體育場館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場館建設應當符合節能環保、無障礙通行、安全和賽後綜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觀簡潔、設施先進。
進一步推進體育場館管理使用的社會化和市場化,新建體育場館賽後依法交由學校、社區或者其他機構管理使用並對社會開放。
《辦法》同時要求,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市場資源參與舉辦體育競賽。對社會普及程度高、市場潛力大的體育項目,鼓勵和支援單項體育協會組織開展全省性或者區域性俱樂部聯賽。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競賽項目,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
初審編輯 闞金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