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依法判處酒後襲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2歲,涪陵區人)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1年5月4日,涪陵公安接群眾報警,稱一男子酒後在百勝鎮紫竹村4組鬧事。涪陵區公安局百勝派出所值班民警輔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期間,醉酒男子王某不聽勸阻,用手打及腳踢的方式打傷處警民警輔警,並欲撿磚頭攻擊民警輔警,後被民警果斷控制。
該案係典型襲警案,涪陵區公安局第一時間慰問受傷警務人員,並迅速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21年5月18日,涪陵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批准逮捕,7月19日,涪陵區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據了解,在公安部頒布實施《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的基礎上,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2021年3月1日,“襲警罪”正式入刑實施,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進一步向公眾強調和宣示民警的執法行為代表著國家,是國家強制力的象徵,具有權威性和不可侵犯性,挑戰法律權威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公安機關始終踐行“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厲查處侵權案件,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捍衛法律尊嚴。
公安提醒: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執法權威不容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襲警罪)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襲警包括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手段,對人民警察的人身進行攻擊;或者使用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設備,對人民警察的人身進行攻擊等情形。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履職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龔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