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四川省公安廳集中通報全省公安機關在開展“凈網2021”專項整治行動整體情況,以及在維護網路安全、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整治網路空間秩序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雅安“4.12”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
雅安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接到線索發現張某可能涉嫌利用他人銀行卡實施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其在雅安市漢源縣招募李某等人成立“工作室”,利用USDT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從事非法洗錢活動。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張某團夥共“清洗”余某、謝某等人的犯罪贓款2000余萬元,從中抽佣獲利40余萬元。
2021年4月至8月,民警抓獲以張某為首的犯罪嫌疑人36人,查扣電腦、手機、U盾、POS機、銀行卡、密碼卡等作案工具300余件以及贓款購買的汽車6輛、現金60余萬元,凍結虛擬幣賬戶8個。
自貢“劉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2020年12月,自貢市高新區查處某教育機構存在非法獲取學生家長個人資訊並用於電話推銷。非法獲取的家長個人資訊出售給文某、馬某、馮某等人,從中獲利30余萬。文某、馬某、馮某等人又將購買到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多家川內的教育培訓機構,從中獲利20余萬元。
2021年3月至4月,民警抓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嫌疑人11人,查扣大量家長個人資訊及電腦、手機、硬碟、隨身碟等作案工具。
綿陽“彭某某”等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
2021年6月,綿陽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發現以彭某某為首的犯罪團夥涉嫌向境外網路詐騙團夥提供推廣引流服務,該團夥頭目彭某某與境外詐騙集團建立合作關係,利用軟體掃描無需驗證的QQ群並自動加入群中,誘使群內成員添加詐騙集團客服QQ號。經統計,該團夥每天推廣發送近億條詐騙資訊。
2021年7月,民警對彭某某團夥實施集中收網,抓獲犯罪嫌疑人12人,查扣、凍結涉案贓款200余萬元,查獲專門用於推廣引流的自製軟體2套、各類聊天賬號2萬餘個,扣押涉案電腦、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180余件。
廣安“11.11”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案基本情況
2020年11月,廣安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發現轄區內多家網吧使用的windows系統存在漏洞,涉嫌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據統計,汪某等人在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全國用戶QQcookie250余萬個,出售給他人用於實施犯罪。
2021年3月1日,民警輾轉陜西、河南、安徽等地對該團夥實施收網,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查扣電腦、手機、銀行卡、硬碟、隨身碟等作案工具50余件,凍結涉案資金200余萬元。
瀘州“7.2”非法利用資訊網路案
2021年7月2日,瀘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發現轄區內有網民建立賭博微信群,以此組織他人進行網路賭博。經查,以犯罪嫌疑人鐘某、艾某為首的犯罪團夥以抽取賭資提成和APP返利的方式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2021年7月11日,民警分別在成都、瀘州、宜賓等地抓獲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22人、參賭人員34人,查獲並扣押手機40余部、銀行卡10余張、電腦3台,扣押、凍結涉案資金200余萬元。
綿陽某教育電教儀器站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案
2021年3月,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分局網安大隊接到報案,稱其被刷單詐騙30999元。調查發現該教育電教儀器站因未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致網站長期被非法挂載大量詐騙、賭博、色情廣告黑鏈,致使受害人點擊造成現實危害,該電教儀器站存在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行為。
綿陽市公安局安州區分局網安大隊依據《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對該教育電教儀器站處以罰款1萬元,對該網站法人代表董某某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成都某音樂有限公司不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義務案
2021年4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網安大隊檢查成都某音樂有限公司時,發現其不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義務、未對歌曲內容進行審核和刪除違法有害資訊,造成違法有害資訊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嚴重後果。
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網安大隊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對該音樂有限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自貢自流井區某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非法獲取個人資訊案
自貢市自流井區公安分局網安大隊在偵辦“劉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將非法獲取的學生個人資訊教育培訓機構,謀取非法利益。
自貢市自流井區公安分局網安大隊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對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成都“劉某某”向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提供幫助案
2021年3月,成都市大邑縣公安局民警發現轄區居民劉某某夥同波某某在大邑縣安裝、運作Goip設備,為詐騙犯罪團夥提供網路通信支撐,導致多人被網路詐騙的嚴重後果。
成都市大邑縣公安局網安大隊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對違法行為人劉某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自貢“周某、曹某、鄭某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案
自貢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在偵辦一起制售假證案中,發現制售假證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另案處理)製作了一個名為“國家應急管理廳操作證備案查詢平臺”的假冒網站,為其銷售的假證提供網路“驗真”。
周某、曹某、鄭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自貢市公安局網安支隊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對違法行為人周某、曹某、鄭某某處以拘留3日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黃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