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已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可還是有人不把酒駕當回事。近日,在雲陽縣寶坪鎮發生一起兩車追尾事故,經民警調查發現,前車駕駛員還是飲酒駕駛,不僅要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相應的處罰,還要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10月29日下午15時許,雲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鳳鳴中隊接到群眾報警稱,在寶坪鎮紅電村路段發生一起兩車追尾事故。接警後,民警隨即到達現場,在調查過程中,民警發現前車駕駛員向某身上有一股濃濃的酒味,遂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4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的相關規定,對向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扣12分且暫扣6個月的處罰。同時因未保證安全原則,在此次事故中向某負次要責任。面對此結果,向某對於自己酒後駕車的行為後悔不已。
雲陽交巡警提醒:貪杯莫行酒後路,法不容情終有罰。切不可心存僥倖,釀成事故,損人害已,後悔莫及!(龔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