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支彈藥嚴厲打擊涉槍違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依法收繳非法槍支彈藥嚴厲打擊涉槍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就《通告》內容向媒體做了解讀,並提醒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涉槍涉爆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不予處罰,否則將被從嚴查處。
據悉,《通告》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 彈藥;嚴禁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支、彈藥;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倣真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網際網路等渠道違法違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的資訊;嚴禁製造、銷售倣真槍。
公安解讀稱,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的(如火藥槍),或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如氣槍),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或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將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規定“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此外,符合儲存、配備條件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及個人,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公安將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若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據了解,為有力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重慶公安機關正在開展從2020年至2022年為期三年的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今年是專項行動的第二年,全市公安機關將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繼續堅持嚴管嚴控槍爆物品、嚴打嚴治槍爆違法犯罪。
公安提醒,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龔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