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獄檢察官柴冬梅:檢察監督寸步不讓,寬嚴相濟顯責任擔當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10-11 14:23:57編輯:渝軒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有個神秘的部門,這個部門的檢察官甚至很少出現在該院辦公樓裏。柴冬梅是這個部門的負責人。
作為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派駐重慶市女子監獄檢察室主任,柴冬梅有著檢察監督寸步不讓的堅持,也有著甘冒“職業風險”大膽依法啟動假釋程式的擔當。
因工作表現突出,她兩次榮立三等功,一次榮立一等功,並獲“全國首屆監所檢察業務標兵”稱號。
守好刑事訴訟的最後一道關口,確保公平正義最終能以老百姓看得見的方式實現,45歲的柴冬梅以專業素養,詮釋了一名新時代檢察官所具有的司法擔當和司法自信。

5年審查辦理案件4666件
作為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派駐女子監獄的檢察室主任,柴冬梅需負責女子監獄、九龍監獄、長康監獄的派駐檢察工作。“在老百姓的心中,司法正義的最終體現就是‘犯法要坐牢’,我作為派駐監獄檢察室檢察官,就是確保這一點落到實處。”快人快語的柴冬梅介紹道。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向來是敏感的焦點領域。柴冬梅透露,“我的底線就是不讓經過審判的罪犯通過任何非法手段減輕、逃避刑事懲罰。”
今年3月,重慶一監獄對罪犯刁思祖(化名)啟動減刑程式。表面上看,刁思祖減刑間隔期、考核計分均達到了減刑標準。柴冬梅,深入審查發現刁思祖2008年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緩,此人經濟條件不差,但至今對被害人家庭的賠償不到判決的1/3。而且此人在減刑考核期內獄中打架3次,不服從管教等被教育扣分7次,嚴管2次。
“這充分説明,這名罪犯認罪悔罪意識差,暴力傾向沒有得到矯正,不應獲得減刑獎勵。”柴冬梅不容置疑地表示,這樣的罪犯絕不能減刑。
隨即,柴冬梅撰寫《減刑建議檢察意見書》,建議不予減刑。
4月9日,市五中法院作出裁定: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的檢察意見正確,應予支援,刁思祖不予減刑。
“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最後的一道關口,我絕不讓一個罪犯逃避應有的刑罰。”事實上,自柴冬梅2016年從事監獄檢察工作以來,先後審查辦理了多達4666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其中,她發現提請減刑不當案件46件,得到法院採納46件。發現裁定不當2件,得到糾正2件。
改末端監督為全程監督
長期實踐中她發現,駐獄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面臨著一些流程上的困境。
“在以前的減刑案件流程中,我們大致處於末端監督的位置。”柴冬梅解釋,從監區提出減刑開始,經監區全體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監區公示、監獄刑罰執行科審查,直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議,才會邀請駐監獄檢察室檢察官列席會議,檢察官的法律監督才正式啟動。
按照相關規定,駐獄檢察官閱卷審查只有一週時間。短短的一個星期,需要全面了解提出減刑罪犯的案卷、服刑期間各種表現等等時間跨度幾年到十幾年不等的情況。
柴冬梅認為,末端監督會導致時間緊、任務重,容易出現紕漏,並且檢方若有不同意見,相應流程就需要重新來一遍。
據此,她向有關方建議,能否借鑒檢察官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經驗,探索實行檢察提前制,由駐獄檢察官提前介入,將法律監督貫穿到司法執法各個環節和方方面面。
這一提議,得到了包括監獄管理方在內的各方高度首肯,認為檢察提前介入制不僅使得減刑審查更具公正性,也極大提高司法效率。
至此,這項監獄檢察提前介入制開始探索實行。但此舉對柴冬梅以及駐監獄檢察室,卻帶來巨大挑戰——工作量激增。
“監獄檢察提前介入制,就意味著我們檢察官要從減刑源頭開始深度參與審查,各種審議會議,也就由原來的檢察官‘可以列席’變成了‘應當列席’。”柴冬梅介紹道。
但這項機制的實施,給服刑改造帶去的改變,卻顯得意義深遠。
以刁思祖的減刑案件為例,按照以往流程,他大概率可以獲得減刑。但是隨著檢察官提前介入,深度掌握了他判決賠償不到位,不服從管教等被教育扣分7次,嚴管2次等行為,説明其暴力傾向並未矯正,最終法院裁定不予減刑,帶給了服刑人員極大震撼和教育。
“以前我們覺得分數夠了就能減刑,現在看來,確實需要真真正正地從思想上進行改造,才能爭取早日出獄。”一位在押人員説,現在監區裏整個氛圍都發生了極大改變,大家的改造積極性明顯增強。
“能用減刑檢察監督引導在押人員真心改造,這是我們的夙願。”柴冬梅説。

甘冒“職業風險”建議假釋
長期以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激勵罪犯改過自新的重要舉措,但在司法實踐中,囿于種種客觀原因,真正將假釋作為服刑人員刑事獎勵的案例極為少見。
“原因很簡單,假釋就意味著將罪犯提前釋放,一旦罪犯再次犯罪,那麼做出假釋決定的監管人員勢必會承擔極大的責任。”一位資深監獄幹警表示,事實上全國各地真正實現假釋的服刑人員,可以用“千中取一”來形容。
然而,向來秉持“檢察監督寸步不讓”的柴冬梅,在對待“減假暫”這一制度時,卻有著自己的理解:“作為檢察官,不能因為怕擔責,就回避一名駐獄檢察官應肩負的使命。”
“新時代的檢察官,就該充分具備司法自信。”柴冬梅認為,對改造良好、完全符合假釋條件的服刑人員,檢察官應該拿出職業勇氣和智慧,堅定地依法執行假釋制度。
女子監獄的王桂華(化名)因犯罪入獄,但在入獄前轉讓了她家經營的家庭小旅館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入獄後積極改造,多次獲得改造獎勵,悔罪表現明顯。
王桂華家中僅剩體弱多病的婆婆照料著一對未成年的兒女,加上沒有了收入來源,因此一家人只靠低保金度日。恰逢女兒面臨小升初,王桂華一度情緒起伏較大。
持續數月反覆核查王桂華所有相關資料並走訪監區獄警後,柴冬梅做出決定,向監獄建議,對王桂華啟動假釋程式。
事實上,對檢察官來説,假釋一名罪犯,就需要完全確保罪犯在獄中的表現達到法定標準,更重要的是需要確信假釋出獄後沒有犯罪風險。
換言之,假釋這名罪犯,柴冬梅需要冒著相當的“職業風險”。
2018年7月,王桂華正式假釋出獄。
走出監獄大門外,王桂華不顧流傳的“出獄後不準轉身回頭看”的慣例,轉身,淚流滿面向著親自送她出獄的柴冬梅,深深鞠了一躬。
這一躬,代表著一名服刑人員,對一位檢察官最高的敬意。(鐘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