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餐館被廣州一公司起訴 原告:它商標侵權 被告:它在炒作

來源:華西都市報 時間:2020-10-28 09:43:03編輯:劉映紅
商標出不出名與商標侵權,到底有沒有關係?如果一個公司的商標被侵權,侵權者卻認為本身商標就沒啥影響力,該如何處理?
10月27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公開審理宣判一起由原告廣州聚某軒餐飲有限公司,起訴被告高新區“鮑馬爺”餐飲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鮑馬爺”字樣,並賠償廣州聚某軒餐飲有限公司損失55 000元。
冒用我的商標
還説我不行?
記者在現場獲悉,原告廣州聚某軒餐飲有限公司股東,在1991年開始經營餐飲店並使用“表哥好味鵝”字號,持續經營餐飲20多年,在當地享有較高的聲譽。
2018年 12月,原告所有門店正式全面使用“鮑馬爺”字號,在其功能表、門內外裝飾、廣告、微信公眾號中均使用“鮑馬爺”字號。
2019 年 3 月 7日申請該商標,2019年11月21日取得註冊號36698092 “鮑馬爺”註冊商標。
而被告公司成立於2019年3月29日,註冊企業名稱為“高新區鮑馬爺餐飲店”,經營餐飲服務,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店舖內外、招牌、功能表、廣告、微信公眾號均突出使用“鮑馬爺”字號。
原告認為,其“鮑馬爺”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已産生一定的影響力,多位明星名人曾到原告門店就餐,並獲得各大主流美食平臺的榮譽,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商標權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各項費用共30余萬元。
爭議:
起訴我莫非是為了炒作?
在庭審現場,作為被告的高新區“鮑馬爺”餐飲店認為,“鮑馬爺”三個字並不具備知名度,且在全國也沒有廣泛知名度,沒有産生全國性的影響力。
而高新區“鮑馬爺”的商標中,簡體字設計裏面加了圓圈圖案,屬於自有標識設計,不存在冒用,且都是經過工商註冊的,“在不少平臺上都有標識單獨使用的宣傳,不存在突出使用鮑馬爺的商標,並不會産生實質影響。”
高新區這家“鮑馬爺”餐飲店覺得,它們並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惡意,註冊時間不一樣,也並不清楚鮑馬爺是註冊商標或是馳名商標。
記者注意到,被告辯護律師提出理由説,它們又沒獲利,只是一家小飯店,店面反而比原告的乾淨,因此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高達30萬元的索賠和律師費4萬元等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更像是原告博出位炒作!”
法院:
構成侵權事實 判賠5.5萬元
成都高新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原告是第3669802號註冊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註冊商標權,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
被告在企業宣傳及經營活動中使用“鮑馬爺”字樣,其目的是為了將其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區別開來,屬於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
被告在餐飲服務中使用“鮑馬爺”標識,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種類相同,且有意突出使用,已經超出企業名稱正當使用的範圍,將被告在企業宣傳及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鮑馬爺”文字與原告註冊商標相比對。
兩者字體雖不同,但字義及讀音完全相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難以判斷相關標識具體形狀上存在的差異,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繫,故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被告使用“鮑馬爺”的行為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對於被告的侵權行為,其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但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法院經過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影響範圍、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  55 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為限。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相同服務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隨著商品生産與交換日益發達,商標的使用也越來越普遍、廣泛,因商標使用、保護而發生的糾紛也顯得越加突出。在經營中尊重他人創立和享有的區別性,是基本的商業規則,應為市場主體所共同遵守。( 宋瀟 實習生 王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