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訊5月14日,生態環境部、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産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近日,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經濟和資訊化廳、公安廳和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四川省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將我省執行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事項做出調整,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産、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具體規定如下:
2021年1月1日前,允許2020年7月1日前生産、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柴油車在全省銷售和註冊登記。
2021年1月1日前,允許2020年7月1日前生産、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在攀枝花市、廣元市、巴中市、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區域內銷售和註冊登記。
汽車生産、進口日期以汽車産品合格證標注發證日期或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海關簽發日期為準。
此外,《通告》明確了輕型汽車指最大總品質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N1類車輛。購車人可通過機動車環保資訊隨車清單或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org.cn)查詢所購車輛的排放標準。
提醒汽車生産、進口、銷售企業應合理安排産銷計劃,嚴格按照要求按時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確保生産、進口、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