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成都一家蹦床館玩耍
5月25日晚上6時許,江蘇徐州一90後女研究生琪琪(化名)和男友小王、表哥小魯相約到江蘇徐州平山路九里山北“幻影星空”蹦床館去玩。在玩一個名叫“人體炸彈”的項目時,琪琪被彈起頭朝下摔進了海洋球池內,胸部以下失去知覺,隨後被醫生的診斷為“完全性截癱”。
如今,蹦床館遍地開花,蹦床已經成為一種“網紅運動”。但是,蹦床館也出了不少的安全事故。那麼成都的蹦床館安全措施做得如何?如果顧客在蹦床店內發生意外,應該由誰負責?對此,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對成都幾家蹦床館進行了實地探訪。
實地探訪:
安全員制止顧客做危險動作
6月11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吾悅廣場的空中芭蕾蹦床館。進入場館需要簽署一份安全協議,安全協議中有“不能連續跨越多個蹦面”“不能做危險高難度動作”“避免多人在同一張蹦床上運動”等安全提醒。記者注意到,安全協議中還有“運動中因過失導致周邊顧客受傷或自身受傷,事故責任均由造成事故方負責”。同時,安全協議中提到,“公司已為每位進店運動的顧客購買保險”。
進入場館需要換上防滑襪,進場時會有教練帶領顧客做熱身運動。場館內有蹦床、蜘蛛墻、攀岩墻、滑梯等多個項目。場館內的墻上、地面處處都貼著“一張蹦床網面一個人”“禁止做翻滾動作”等安全提示。多個安全員在場館內巡視,如果有人在場館內做危險動作安全員會上前制止。
隨後,記者來到位於大悅城的DOJUMP蹦床公園和位於創業路的空氣工廠蹦床館,與空中芭蕾蹦床館一樣,都是需要簽署安全協議、穿防滑襪進場,場內張貼了不少安全提示,還有安全員在不斷巡視。
受傷難免:
崴腳較常見,還有人骨折
雖然蹦床館都有相關的安全措施,但是仍然難以避免顧客在蹦床過程中受傷。記者在DOJUMP蹦床公園探訪時,看到一位女性顧客在蹦床時膝蓋不慎擦傷,正在場館內的醫療點擦藥。DOJUMP蹦床公園副店長趙先生告訴記者,部分顧客在夏天穿短褲短袖,容易在蹦床運動中擦傷,或者蹦床姿勢不正確也易導致崴腳,“這兩類受傷情況比較多,我們也有醫療點位,會在第一時間對受傷顧客進行處理。”
空中芭蕾蹦床館負責人林先生告訴記者,場館內也曾有過顧客受傷,“但是做運動都有一定幾率會受傷,你去打籃球也可能會崴腳、骨折。”林先生表示,如果顧客因為場館原因導致受傷,公司會根據保險公司的核保意見進行相應賠償。
空氣工廠蹦床館安全員告訴記者,場館內最常見的受傷情況就是崴腳,此外,場館內曾經還出現過顧客骨折的情況,“公司買了保險,都會處理的。”
律師説法:
安全協議不能完全免除
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雖然蹦床館工作人員都表示,公司購買了保險。但記者注意到,多家蹦床館的安全協議內強調了“運動中因過失導致周邊顧客受傷或自身受傷,事故責任均由造成事故方負責”,或是“如果因個人在沒有基礎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情況下,挑戰任何危險動作、高難度動作所導致運動傷害,需自己負責”等內容。
那麼在蹦床館內出現安全事故,應該由誰負責?場館與顧客簽訂的安全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記者諮詢了律師。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表示,作為蹦床館的經營方,不能因為協議完全免責。韓放説,場館經營方是以盈利為目的,首先要保障場館內部設備設施和整體環境的安全。同時,作為經營者,要對顧客進行必要的告知,對顧客進行初步檢查,來判定該顧客是否適合進行這項活動。韓放表示,判定責任也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顧客故意隱瞞自己情況而導致自身受傷,那顧客需要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林杉表示,一般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商家作為場所管理者,應提供安全、合法的場地設施及人員服務,否則出現安全問題,難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遊樂場和遊客簽訂的安全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的張琦傑律師表示,遊樂場和遊客簽訂的安全協議屬於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凡是具備合同絕對無效條件之一的,一律無效;凡是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予以免責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産損失而予以免責的條款的一律無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一律無效。
因此,即便是簽訂了所謂的安全協議,也不能完全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紅星新聞 葉燕 彭驚 攝影 呂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