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完善民辦高校價格管理方式 非營利性學歷教育等實行市場調節價

來源:四川新聞網 時間:2020-05-20 09:17:59編輯:謝川霞
5月19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近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完善我省民辦高校價格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完善了四川民辦高校價格管理方式,對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並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要求。
據悉,《通知》出臺的有關政策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省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明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改革有何意義?民辦高校收費實行市場化改革,是響應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號召的重要舉措。根據辦學成本、發展定位、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定價,有利於調動社會資本投資民辦教育的積極性;有利於學校根據社會需求,靈活運用價費政策發展一流學科,合理利用、調配教育資源,打造各自專業特色和品牌,不斷提升辦學品質,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政策實施時間和適用對象如何?按照“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2020年新招收的學生按照新的政策執行,以前招收的學生仍按原規定的學費收費標準執行。但屬於2020年高職單招招生簡章中已公佈收費標準的專業,該專業2020級新生全部按單招階段公佈標準執行。     
實行市場化改革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第一,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學校官方網站設置收費公示專欄等方式,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在新生錄取通知書中,應列出報到時需繳納的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每項具體標準。第二,規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時應在票據項目中單獨列示,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混淆。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費用。第三,嚴格執行各項學生獎助政策。嚴格要求民辦高校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資助政策,在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確保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第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放開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不是放任不管。每年5月31日前,民辦高校將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專項報告上報省級相關部門,並通過學校官網向社會公開。省級相關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收費的監管。學校未按要求客觀真實及時進行成本資訊公開的、不向相關部門在時間限定內報備的、不到3個完整學年調整的,當年不得調整標準。學校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方案,應在對外公佈1個月前向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報備。第五,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依法查處民辦高校通過相互串通、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方式,操縱市場價格行為;查處調高收費標準提前執行的、或調低收費標準推遲執行的收費行為;查處不按自主定價原則、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強制服務並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等行為。對收費標準變動頻繁、變動幅度過大,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引發輿情的及時提醒告誡,必要時對學校定價成本進行監審。對産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對相關學校進行通報約談、核減招生計劃、暫停招生、取消辦學許可。(文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