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瓶酒賠了3萬!成都一商行銷售回收“名酒”被告侵權

來源:成都商報 時間:2020-04-30 10:27:15編輯:劉婷婷
你是否曾將家中閒置煙酒禮品折價賣給商販?又是否想過這些被回收的煙酒禮品之後的去向?回收煙酒禮品的行為是否合法?近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商標侵權案。成都一小商行因銷售了回收的白酒而陷入侵害商標權糾紛。
侵權
銷售回收“國窖1573”
被瀘州老窖起訴侵權
2019年1月,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的代理人與公證人員一起,到該商行以消費者的身份通過支付寶購買了2瓶外包裝標有“國窖1573”的白酒,送檢後經鑒定,該食品商行出售的2瓶白酒係假冒“國窖1573”商標的白酒。公證人員對全程進行了公證及證據保全。
後瀘州老窖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該商行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其侵權造成的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70000余元。
近日,該案開庭。案件審理過程中,面對瀘州老窖主張的其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該商行老闆頻頻“喊冤”。他稱,一般店裏賣的都是瀘州老窖的特曲,很少賣“國窖1573”,店裏賣的酒大部分都是從正規渠道進的貨,瀘州老窖的代理人當時購買的這兩瓶“國窖1573”可能是自己通過回收得來的;自己小本生意就想多賺點錢,折價收購“國窖1573”再賣出,一瓶酒就賺一兩百元,不可能給瀘州老窖造成上萬元的損失,況且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哪有那麼多錢!
然而,該商行老闆卻始終拿不出關於其售賣的2瓶“國窖1573”白酒的合法來源的證據,也無法提供其店舖近兩年的銷售臺賬。
調解
小老闆賠償對方3萬元
承諾不再銷售侵權商品
庭審後,對於該商行老闆的頻頻“喊冤”,辦案法官譚娟介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其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産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銷售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即銷售者能夠證明自己擁有合法來源抗辯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此案中,商行老闆則無法説清來源。經過人民陪審員及法院的解釋調解,最終,該商行老闆主動與瀘州老窖協商賠償金額,並承諾以後不會再銷售侵權商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了責任。記者了解到最終賠付金額為3萬元。
法官提醒
“回收”有風險,銷售需謹慎
法官提醒:目前,回收煙酒是一種市場轉讓行為,我國法律法規並未明文規定煙酒不可以回收,但以回收方式作為商家的購貨渠道,不論對於商家還是消費者都存在巨大的風險與隱患。大部分商家往往憑經驗回收,這就給了假冒偽劣商品以可乘之機,商品是否為正品、是否侵權、是否安全,往往難以保證,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極易使商家自身陷入商標侵權、産品品質等糾紛。
各類經營者,無論是大型超市還是小型商戶,在銷售商品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進商品,確保銷售商品合法安全,避免陷入侵權糾紛;同時,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無論是正規進貨還是回收,都應提升證據意識,建立進銷貨臺賬,及時妥善保留相應票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杜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