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圖 片> 2015兩會視界> 兩會速遞

法工委回應"限行"、"限購"是否違法:不屬於立法法範疇[組圖]

發佈時間: 2015-03-09 16:53:5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張若夢  |  責任編輯: 張若夢
直接點擊圖片或者使用鍵盤'←' '→'鍵翻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答記者問。 中國網記者 郭天虎 攝影 


  中國網3月9日北京訊(記者 張若夢)3月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會上,有記者就最近地方出臺“限行”、“限號”、“限購”措施影響公民生活,立法法修改通過後,這樣一些“紅頭文件”是否違法提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回應,現在媒體提到的“紅頭文件”不屬於立法法調整範疇。

  鄭淑娜表示,“限購”和“限行”的問題,首先,應該看看這個行為是不是有法律法規依據。比如政府制定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規章,它會規定一些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利,因此它是有依據的。因為行政處罰法就給了規章在一定數額罰款的設定權,所以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在這種情況下它的行為是合法的。

  第二個方面,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規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要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如果不提交,滿兩年就要失效。立法法修正案開了一個小口子,也是考慮到一級政府管理的複雜性和緊急性事項的處理需要。

  現在媒體提到的“紅頭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規章,雖然不屬於立法法的調整範圍,但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更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規範。對於規範性文件,我國監督法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大是有權撤銷的。四中全會專門提出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同時也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做出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這裡講的決定既包括規章,也包括規範性文件,還包括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做出的具體的行政決定。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