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不得斷水斷電斷氣非法逼遷
《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未經申報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在拆遷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因公徵地不得委託開發商
深圳此次出臺的這部《辦法》,是為落實國務院于2011年初發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出臺的地方細則,適用對像是深圳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徵收以及給予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的活動。
《辦法》中規定,深圳市土地整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其中本轄區內設置有新區管理機構的,區政府應當另行確定新區房屋徵收部門。
在涉及公共利益而實施房屋徵收時,房屋徵收實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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