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16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當前我國社會領域新興業態不斷涌現,投資總量不斷擴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但仍然存在放寬準入不徹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監管體系不健全等問題。進一步激發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投資活力,著力增加産品和服務供給,不斷優化品質水準,對於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挖掘社會領域投資潛力、保持投資穩定增長、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內容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

國辦發〔2017〕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領域新興業態不斷涌現,投資總量不斷擴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寬準入不徹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監管體系不健全等問題。面對社會領域需求倒逼擴大有效供給的新形勢,深化社會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激發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投資活力,著力增加産品和服務供給,不斷優化品質水準,對於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挖掘社會領域投資潛力、保持投資穩定增長、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不斷增進人民福祉;堅持營利和非營利分類管理,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在政府切實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務職責的同時,把非基本公共服務更多地交給市場;堅持“放管服”改革方向,注重調動社會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類投資進入社會領域,更好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紮實有效放寬行業準入

1.制定社會力量進入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具體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評估辦法,新增服務和産品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在社會需求大、供給不足、群眾呼聲高的醫療、養老領域儘快有突破,重點解決醫師多點執業難、納入醫保定點難、養老機構融資難等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分別制定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機構設置的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指引,推進一站受理、窗口服務、並聯審批,加強協作配合,並聯範圍內的審批事項不得互為前置。(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牽頭會同公安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各地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各項審批的條件、程式和時限,提高部門內各環節審批效率,推廣網上並聯審批,實現審批進程可查詢。(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3.完善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優化和調整醫療機構類別、設置醫療機構的申請人、建築設計審查、執業許可證製作等規定,推進電子證照制度。(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則,修訂完善養老設施相關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制定整合改造閒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工作辦法。推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鼓勵採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産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託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6.指導和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推動文化創意産品開發,通過智慧財産權入股等方式投資設立企業,總結推廣經驗,適時擴大試點。制定準入意見,支援社會資本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探索大遺址保護單位控制地帶開發利用政策。(文化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總結圖書製作與出版分開的改革試點經驗,制定擴大試點地區的方案。推動取消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等行政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牽頭負責)

8.制定體育賽事舉辦流程指引,明確體育賽事開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程式和各環節責任部門,打通賽事服務渠道,強化對口銜接,有關資訊向社會公開。(體育總局牽頭負責)

9.規範體育比賽、演唱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各項安保費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場館的市場化運營服務水準。(公安部牽頭會同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負責)

10.改革醫師執業註冊辦法,實行醫師按行政區劃區域註冊,促進醫師有序流動和多點執業。建立醫師電子註冊制度,簡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方便醫師註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牽頭負責)醫療、教育、文化等領域民辦機構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負責)

二、進一步擴大投融資渠道

11.研究出臺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産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結合其平均收益低、回報週期長等特點,制定有利於相關産業發展的鼓勵條款。(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積極支援相關領域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産證券化産品,並探索發行股債結合型産品進行融資,滿足日常運營資金需求。(證監會、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工牽頭負責)引導社會資本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參與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建設運營,開展PPP項目示範。(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2.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立以社會資本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的社會領域相關産業投資基金。(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3.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開發有利於社會領域企業發展的金融産品,合理確定還貸週期和貸款利率。(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出臺實施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確抵押品類別、管理、估值、抵質押率等政策。(銀監會牽頭負責)

15.加強智慧財産權評估、價值分析以及質押登記服務,建立健全風險分擔及補償機制,探索推進投貸聯動,加大對社會領域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有效利用既有平臺,加強資訊對接和數據共用,形成以網際網路為基礎、全國統一的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智慧財産權質押登記資訊匯總公示系統,推動社會領域企業以智慧財産權為基礎開展股權融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牽頭會同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部門負責)

16.支援社會領域企業用股權進行質押貸款,推動社會領域企業用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産權利進行質押貸款。鼓勵各地通過設立行業風險補償金等市場化增信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擴大社會領域相關産業信貸規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7.鼓勵搭建社會領域相關産業融資、擔保、資訊綜合服務平臺,完善金融仲介服務體系,利用財政性資金提供貼息、補助或獎勵。(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8.探索允許營利性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産進行抵押融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9.發揮行業協會、開發區、孵化器的溝通橋梁作用,加強與資本市場對接,引導企業有效利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科技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證監會、體育總局等部門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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