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繼續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中醫藥法草案、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等。
會議將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審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議案等。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保稅法有何特點?當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相關負責人對此予以解答。
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也建議在第十五條第一款前增加:“國家制定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規律的中醫醫師管理制度。中醫醫師的執業規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佈。”
郭鳳蓮委員也認為增加盲人按摩服務的內容還須考慮。“據了解,現在按摩服務不僅是盲人,還有很多殘疾人同樣從事這項工作。2009年施行的《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已規範了盲人的按摩活動,現在在中醫藥法中單列這一條能起到什麼作用,能説明什麼問題呢?”
草案三審稿對公民因徵收、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下列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萬鄂湘副委員長指出,此處“確有悔改情形的”條件模糊,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難以把握的,例如,可能會出現只是表面上、金錢上、親情上表示親近或者暫時隱瞞了過去暴力傾向就恢復其監護權的情形。他認為,此條應當明確何為悔改情形,不然對已經形成新的監護和被監護關係會造成新的傷害。
草案的一大特點是更加注重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這在多處章節和條款有所涉及。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全面、真實、準確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指出,目前立法對於刷單行為主要規定的是賣家的法律責任,缺少對刷單産業鏈上這個環節的規範,比如對刷單機構、提供虛假快遞或發空單的快遞公司缺乏專門規定,建議進一步細化。
京東集團相關負責人認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工商登記有利於防止假冒偽劣,保護智慧財産權,鼓勵和保護創新,從而建立更加公平的商業競爭環境。
草案規定了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時,不得實施的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草案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向消費者專項收取的快遞物流服務費用,不得高於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服務價格,不得利用自身經營優勢限定消費者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範圍。至於貨品丟失、損毀、短缺等情況,邵鐘林説,快遞公司也有相應規定,根據是否選擇保價進行賠償。
草案還規定,不得以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也不得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針對上述問題,草案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騷擾或者威脅交易雙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
中央軍委1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關於軍官制度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改革措施成熟後,及時修改完善現役軍官法、軍官軍銜條例等有關法律,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舉行。本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全國人大財經委提請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區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産業集群和交易規模。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有利於完善我國對外開放戰略佈局和對外貿易優化升級,利於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
電子商務數據資訊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明確規定鼓勵數據資訊交換共用,保障數據資訊的依法有序流動和合理利用,強調電子商務經營者對用戶個人資訊應採取的相應保護措施,並對電子商務數據資訊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確要求。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同時,明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近年來我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發展迅速,但同時也存在標準缺失、服務不規範等問題,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發展和規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採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産流通全過程的品質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品質安全。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應在民法總則中明確為保護他人而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應免於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第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規定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草案第十七條對公共文化設施的使用作了規定,明確規定不得擅自拆除、侵佔、挪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單位、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應當向中小學生傾斜,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有固定時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經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事業。
有的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意、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資訊權利是公民在現代資訊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草案第十八條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準規定為“六周歲”。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六周歲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備獨立實施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有的則建議將其規定為“八周歲”。
2015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中醫藥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在向中央有關部門、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等徵求意見,並進行過調研後,此次送審的中醫藥法草案較初審時部分內容有所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二是“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草案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該自然人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民事權利方面,草案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産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做草案説明時表示,編纂民法典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張德江主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舉行 張德江主持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