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
最高檢反貪總局三局局長孫忠誠曾經向新華社介紹,橫行于基層組織的“村霸”有四大特徵:亂政、抗法、霸財、行兇。
何謂亂政?倚財仗勢、幹亂國法、操縱選舉。比如以前被判刑的江西省某市原人大代表,糾結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犯罪團夥,稱霸一方,多次利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甚至利用勢力和影響,威脅當地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干擾基層組織選舉;
抗法,指暴力抗法、對抗政府、煽動滋事。典型案例如2016年底,廣西某村支書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喪生,便夥同親屬,當著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機。當公安民警阻止時,其倚仗人多勢眾進行對抗,當地派出130多名民警才將司機解救;
霸財,即強拿強要、欺行霸市、坐地納貢。河南省某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出租農地、建設新社區農村飲水工程等事情上“雁過拔毛”。河北某村村主任自2012年以來,組成惡勢力團夥,要求所有村民結婚必須“上供”,曾有一村民未照辦,結婚當天竟收到了送到門口的花圈;
至於“行兇”,則是橫行鄉里、違法犯罪、殘害無辜。廣州某村有一群“村霸”,從2008年起就在村裏為非作歹,敲詐在村內經營小店和生活的人員,甚至當街調戲婦女。
島叔此前在文章中寫過,中國歷來有“官”“吏”之別,像村幹部這樣游離于公務員體系、但又實際掌握了一定公共權力、且長期在本地本村不流動的,顯然屬於土生土長的“吏”——農村治理離不開他們,只有他們掌握真正具體的情況;處罰起來又很難,“我就是一農民,能把我降到哪去”?而長期跟他們生活在一起,“有求於”村幹部的村民,則容易忍氣吞聲。
老虎或許很遠,蒼蠅每天撲面。如果這些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黑惡分子、腐敗勢力得不到懲治,將極大地侵蝕執政基礎。由是觀之,無論是針對扶貧“微腐敗”的巡察,還是針對基層黑惡勢力的專項打擊,都是在給基層治理這道難題予以探索。
原則
在島叔看來,今天這則中央文件,更值得細細把味、也值得全國上下執行專項鬥爭任務的幹部體會的,是這樣一句話——
“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換言之,掃黑除惡,中央此次定的基調就是“依法”,一切都要有法可依。
中共對於黑惡勢力一向是零容忍的。1983年至今,中國也經歷過多次“嚴打”,主要針對殺人、搶劫、強姦、投毒、綁架、盜竊、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以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嚴打”發揮過自己的作用。
不過,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保障人權、程式正義、罪刑相當等原則已經成為共識。在1996年“嚴打”、2004年“嚴打”、2010年“嚴打”過程中,保障人權逐漸被提升到與打擊犯罪同等的地位,司法機關也強調在實現效率的同時更須維護公正。特別是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不斷修改完善,“嚴打”一詞蘊含的“依法(嚴厲打擊)”的內涵被不斷突出。
2015年1月,在談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對於政法隊伍“刀把子”作用的論述時,人民日報政文部微信曾經舉過這樣的例子:“在重慶,薄熙來、王立軍發起‘打黑’行動,利用政法機關製造了一大批‘黑社會’案件。事後,經過嚴格審查,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冤案、錯案。由此可見,薄、王二人所打的‘黑’,純粹是從個人利益出發,搞的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封建王朝思想。如果沒有政法機關的力量,很難想像薄、王二人有能力把重慶搞成‘家天下’”。
換句話説,針對黑惡勢力的鬥爭,也要恪守法治的要義,這樣才能保證不走偏、不變形。
事實上,2015年,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最高法就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了如何認定黑社會、如何認定黑社會的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危害特徵,以及如何相應適用刑事責任和刑罰。
文件也要求,“把掃黑除惡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放寬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標準,將掃黑除惡擴大化,甚至為了完成某些指標,參與某些排名,以追求政績的態度對於掃黑除惡”。這一紀要,也應當成為本次鬥爭所遵循的標準。
“國無恒強,無恒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兩千多年前韓非子的告誡,對於今天的依法治國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它在法理上時刻告誡我們:“嚴打”的政策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不能侵犯人權,不得逾越現行法律法規,更不可淩駕於憲法之上。只有恪守法治原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犯罪是很難通過一次“嚴打”就能完成的,盤根錯節、利益交織的老大難問題更是如此。因此,“掃黑除惡”應當排除運動化的傾向,杜絕只顧“一陣風”,而忽視了長久性社會治理的套路。相反,只有常態化的打擊犯罪和犯罪預防,讓“嚴打”變“常打”,才能“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文/巴山夜雨、公子無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