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黨的全過程領導

時針回撥到半年多前。3月17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第一例監察留置措施,經杭州市上城區委書記陳瑾批准立案後,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由於留置對象余某並非中共黨員且行政級別較低,以往對這樣的監察對象立案調查,並不需要區委書記批准。這次上級卻專門指示要求進行這樣的操作,其中透露的深意,陳瑾了然於心。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陳瑾表示,這就要求我們圍繞改革目標,全方位加強黨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並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得到充分落實和具體體現。

上城區的這次簽批並非個例。浙江實施改革試點以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不斷加強。僅省級層面,省紀委、省監委就向省委提交了43件請示報告,其中請示報告重點工作、重要情況5件,請示報告重要案件38件。

“我們正是通過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決策執行機制,用集體研究、請示彙報、制度規定、文書文本等形式,把黨的領導具體體現出來、固化下來。”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羅悅明表示,這樣就由原來側重“結果領導”轉變為“全過程領導”,從決策程式上確保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在各級黨委的集中領導下,各級監委作為專門的反腐敗工作機構,統一決策、統一指揮,使得反腐敗的“鐵拳”攥得更緊、威力更大。

“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預防職務犯罪機構和人員,反腐敗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省紀委、省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通過整裝重編,紀委和監委共同設立綜合部門,監督執紀一線力量得到大幅度擴充。以溫嶺市為例,轉隸後一線辦案人員比例從原先佔全委的32%增加至53%,有效提升了辦案效能。

這樣的變化同樣發生在寧波。5月27日,烏某、虞某濫用職權案在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成為我省首例由監委查辦、移送起訴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這起案件從立案調查到法院判決,先後完成了立案、調查、結案、移送、起訴、判決等一系列法定程式,整個辦案時間大大縮短,效率顯著提高。江北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李剛説,這樣的高效率充分體現了監察體制改革後,紀法之間的無縫銜接,監委與公檢法等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改革真正達到“1+1>2”的預期效果。

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機構人員職能全面融合之後,浙江馬不停蹄,嚴格對照全覆蓋的要求,紮實開展監督、調查、處置工作。

如今,監察對象的範圍明顯擴大。今年8月7日,杭州市下城區道路停車收費服務中心湯某某涉嫌共同貪污。儘管湯某某並非黨員,但作為勞務外包公司派遣到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湯某某仍被下城區監委立案調查。8月8日,湯某某被採取留置措施,9月29日,湯某某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被執行逮捕。

“從我省已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對象看,已涉及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站所、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等人員,實現了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的全覆蓋。”省監委委員陳春玉説。

在中央改革試點方案規定的監察對象基礎上,根據公職人員的界定和借鑒相關司法解釋,我省進一步拓寬監察範圍,將監察對象由六類擴大到七類,具體增加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按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防止出現監督盲區。

據統計,改革前全省行政監察對象為38.3萬人,改革後全省國家監察對象為70.1萬人,增長了31.8萬人。全覆蓋的改革紅利彰顯于反腐敗工作的各個方面。

以查辦案件工作為例,改革試點以來,浙江各級監委充分發揮反腐敗專門機構的作用,“打虎”“拍蠅”“獵狐”三管齊下,保持高壓態勢,以反腐成效彰顯改革成果,壓倒性態勢逐步形成定勢。改革試點以來,浙江監察工作網路進一步拓展。根據實際情況,創新推動省、市、縣三級監委在先不改變派駐機構組織架構前提下,整合執紀監督部門和派駐機構人員力量,強化協同作戰的綜合優勢和監督合力。

今年5月,整合省紀委、省監委對口聯繫省屬高校、企業的執紀監督部門和駐省教育廳、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力量,集中1個月時間對32家省屬高校、企業開展專項執紀監督,發現並推動解決了一批問題。據統計,省紀委、省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與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在聯動開展對省屬國有企業專項監督中,就聽取彙報12次,開展個別談話170人次,查閱資料800份,排查問題線索182件,談話函詢27人次,監督效果初步顯現。

按照能試盡試的原則,試點過程中浙江牢牢把握監委職能職責,認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責任;牢牢把握許可權手段,全面試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賦予監委的12項調查措施。至今,經嚴格審批,省監委已累計開具各類措施文書910份,並適時採取技術調查措施和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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