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三:關於嚴格防範投機炒房行為

《通知》規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該規定主要是繼續從嚴控制投機炒房行為,嚴格貫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成都市房管局相關人士解釋,在《通知》實施之前,已在全市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完成訂購、擬定合同、已售(備案)狀態之一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上完成列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或“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二手住房等,均按原政策執行。

《通知》還強調,銀行業機構不得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劃付商品住房預售款。

對此,成都市房管局解讀稱,目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是銀行業機構依據監管協議履行預售款監管責任,該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要求,確保商品住房預售資金專項用於工程建設,努力確保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防止可能出現的工程爛尾,切實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看點四:關於嚴格規範房地産經營行為

《通知》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有購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盤惜售行為;商品住房項目達到預售條件後,房地産開發企業在30日內未申請預售許可或不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房管部門可在1年內不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

《通知》的這一規定旨在及時增加房地産市場有效供應,防止捂地、捂盤、惜售,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場恐慌。成都市房管局表示,對於房地産開發企業購地後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工建設,形成土地閒置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進行處置。對於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提高其持有成本,以倒逼機制促使達到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儘快上市;並促使開發企業合理定價、主動控價。對於開發企業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捂盤惜售行為:已經辦理預售許可證,但未在10日內將批准預售範圍內的全部房源公開對外銷售的;或雖對外公開銷售,但故意採取畸高價格、以內部員工關聯交易等方式,使公開交易難以成交變相截留房源的,房管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

《通知》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以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等變相提高房價,目的在於有效控制住房價格非理性上漲。對於申報價格含裝修價格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須合理確定其裝修價格,按規定在銷售現場將申報的裝修水準與相應的裝修價格標準等資訊予以公示,同時按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必須按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實際成交價不高於預售申報價格的原則公開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對於房地産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銷售,捆綁高價車庫銷售,通過虛假廣告誤導購房者,不明碼標價、哄抬價格、製造恐慌,支付額外費、電商費等形式價外加價,以及仲介機構違規代理未取得預售證的房屋,虛假宣傳、哄抬價格、製造恐慌,支付額外費用,偽造社保、納稅、銀行流水虛假證明等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向社會公開曝光,相關資訊納入誠信平臺;對涉案從業人員記入“黑名單”;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看點五:關於規範銀行業機構與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的合作行為

《通知》規定,各銀行業機構要切實規範與房地産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的合作行為,健全合作退出機制,通過成都房地産行業信用資訊平臺公開選聘房地産價格評估、經紀、諮詢等仲介機構開展合作,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避免信貸及道德風險。

成都市房管局解讀:該項規定主要是將房地産開發企業、仲介機構的部分業務開展與其信用水準掛鉤,對信用水準低下的,限制其業務開展,從而達到凈化市場的作用。具體而言,各銀行業機構選聘房地産價格評估、經紀、諮詢等仲介機構開展合作前,要通過成都房地産行業信用資訊平臺了解掌握其信用水準,對信用水準較低的,應不予合作或限制合作。同時,也解決銀行業機構對仲介機構資信度資訊不對稱問題,讓銀行業機構在行業監管信用平臺上來公開選聘,既增加了選聘的透明度,又有助於銀行業機構能選聘委託業務所需的良好機構。

開發企業、仲介機構存在《通知》中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對開發企業,銀行業機構在其整改前不得撥付後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對仲介機構,則終止與其業務合作。對房地産仲介機構存在受到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的,銀行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在2年內不得與其合作。目的在於強化失信懲戒,凈化房地産市場環境。(記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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