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國家監護的法律化
對比條文數量,民法總則在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共有12條,遠超民法通則的兩條規定;對比條文內容,近千字的篇幅更可明顯看出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極大豐富了我國的監護制度。
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此外,民法總則還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近年來,在留守兒童群體發生的傷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傷亡甚至自殺自殘等極端事件多次發生,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並引發對我國既有監護制度不完善的討論和反思。此次相關立法正是充分回應社會關切,構建起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民法總則明確並強調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第一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不稱職的父母,應該被“解雇”。實踐中發生的有關兒童傷亡及虐童等惡性事件,無不與父母監護缺失甚至極個別父母根本不履行監護職責並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關。在完善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及恢複製度方面,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當然,如果被“解雇”的監護人改過自新,經其重新申請,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不過,有的監護人因其行為極端惡劣,民法總則還構建起永久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威懾機制,即因“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此外,民法總則關於青少年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中,多次提到監護人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在監護人有爭議情況下民政部門則擔任臨時監護人;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諸多兜底性質的條款實現了我國對青少年的國家監護制度,體現了國家的責任擔當。
民法總則還豐富了監護形式,即除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外,又增加明確了“遺囑指定監護”“協議確定監護”“委託監護”等情形;除固定監護人外,還新增了臨時監護人。上述規定不僅完善了監護制度內容,更突出了對青少年個人意願的尊重,大大加強了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
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後仍可追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於消滅的制度。法律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即在於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以保證社會秩序穩定;但它同時與保護權利人利益存在一定價值衝突,即訴訟時效過短有時並不利於權利的保護。
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充分聽取社會呼聲,對性侵案件訴訟時效做了更為特殊的規定,即其訴訟時效的計算自受害人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而一般則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不過,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性侵案件維權要注意及時性及證據意識。不應形成對上述規定的誤解,即性侵案件發生後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後才可維權。人身損害案件容易受時過境遷影響,易導致證據滅失;性侵更因其“一對一”隱蔽發案的特徵,主觀言詞、間接證據多,客觀、直接的證據較少或難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時固定收集證據並儘快提出控告,從而避免因證據不足讓不法分子逃脫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