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長、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上個月在立法領域發生了一件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歷史性大事件,你知道是什麼嗎?答對的可獲小紅花一枚,答錯的罰抄下文“變化篇”一遍以督促學習。

答案就是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又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規定。

民法總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不少內容就和青少年有關。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後則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創新發展。那麼,民法總則相較於民法通則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有哪些變化?我們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姬廣勝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詳解民法總則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種種新規。

確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也就是説,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明確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隨著社會發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人們逐漸認識到胎兒需要保護的利益範圍越來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從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民法總則相關條款的出臺。

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可實現與其出生後自然人個體民事權利能力的有效銜接,尤其環境污染、醫療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顯現需要很長時間。比如胎兒在發育期間受環境污染影響的,出生後可提起索賠。

“小大人”門檻從十歲降至八歲

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民法通則的“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於人的認知和心智水準而實施民事行為的現實可能性。

按照現在的民法通則,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準顯著提高,人口素質明顯提升,隨之而來的則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發育程度加快,其對外界事物及自身行為的認知、辨識能力增強。因此,有必要調低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賦予其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購買簡單、小額的生活、學習用品等活動,以儘早彰顯其自主意識,讓適齡孩子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齡標準的調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同時,法律對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監護人及社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個9歲大的孩子如果在學校受傷,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民法總則實施後,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會考慮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調低的規定,適用與此前不同的舉證規則。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年齡標準有所調整,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標準並沒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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