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決定》提到的幾大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進行了進一步解讀。
1、“國家監察”對像是誰?
馬懷德表示,以後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應該是與其他的國家機關平行,成為相對獨立的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監察機關在監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後,對人大、政府,包括政協等都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監察。
國家監察的範圍更廣,覆蓋所有行使國家公權力的組織和人員。比如,大學行使公共教育職能,醫院行使公共衛生職能,這些機構的公職人員,就是所有國家財政供養的組織、群體都有必要納入國家監察範圍,包括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 都納入監管範圍。
2、為何整合反腐敗資源?
馬懷德表示,之所以要整合這些機構,是因為這些重要的反腐敗職能分佈在行政和司法機關,多頭承擔預防和懲治腐敗的職能,資源分散,沒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對統一、獨立的監察職能。這些機構在職能上也有重疊、重復之處,檢察院和政府內部都有預防腐敗的機構,職能的分散降低了資源的效率。整合這些職能,能夠提高效率,提高權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3、何時會在全國推廣?
馬懷德説,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的整治體制改革和機構職能調整,採取試點可以降低風險,避免剛開始就推開造成更大面積的問題。試點是一個檢驗過程,如果試點過程中出現問題可以及時調整。試點地區要可以累經驗,待經驗成熟再考慮在全國推廣。
4、如何監督國家監察委?
馬懷德分析,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可以有兩種,一是內部監督, 現在的中紀委內部有監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監督;第二種是來自外部的監督,有很多種:包括人大的監督,它是由人大選舉産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監督;另外,還要接受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
中央監察委員會權力擴充、職能增加過程中,所以加強對委員會的監督,是整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防止檢察權過度擴張所産生的負面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