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一項重要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決定》規定了試點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試點工作作出有關決定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的轉隸就要開始。
從11月7日關於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消息對外發佈,到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一“重大改革”備受輿論關注。我們根據相關權威表述和《決定》原文為你一一梳理。
為什麼要改?
為什麼要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據11月7日媒體報道: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監察委”是什麼?
“監察委”的實質是什麼?根據11月25日的媒體報道:
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反腐敗機構,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監察委員會,作為監督執法機關與紀委合署辦公。
如何産生?對誰負責?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事關全局,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先行先試、積累經驗,然後再向全國推開, 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對三省市監察委由誰組成、如何産生、對誰負責等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由誰組成,實質上是講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 《決定》説: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
——關於試點地區監察委如何産生,監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如何産生, 《決定》明確:
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對誰負責,實質上涉及到了誰來監督監察委的問題。《決定》説: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
3項職權、12項措施
為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
《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有監督、調查、處置 3項職權:
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