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父母的養育和陪伴。孩子的成長過程,從某種程度上説是父母付出、滿足孩子各種需求的過程。孩子的生命體驗,也是在其需求是否被看到,能否被滿足和回應的過程中獲得的。而孩子的幸福快樂體驗,源於自己的生命意志被看見和尊重,自己的需求尤其是基本生存需求被痛痛快快地滿足。
孩子的需求,可以分為生理維度和情感維度,二者又都有兩個層次:一是滿足日常所需的生存層次,二是個性化的發展層次。在生存層次,無論吃穿住用等生理需求,還是陪伴、傾訴傾聽或者安撫等情感需要,對於供給方的父母而言,都是強義務範疇,具有父母不能拒絕、應該無條件承擔的義務特點。這類需求原則上不存在被否認的客觀可能性,應該“誰的事情,誰做主”。因此,原則上孩子做主,父母做好配合。比如孩子在某個階段,可能對衣服有自己的要求,以筆者的孩子為例,他3歲以後夏天從不穿短褲、涼鞋,從五六歲開始,有三四年的時間,夏天只穿一個款式的T恤,而且只穿其中的兩個顏色,藍色和紅色。類似這種需求,尊重孩子的自主權,儘量避免父母説了算,全由父母安排的侵犯孩子生命意志的情形出現。
再比如,1歲左右的孩子通常有強烈的學習和探索慾望,雖然站不穩,走路搖搖晃晃,隨時有跌倒的可能,但仍然希望嘗試自己走。這時候,家長要尊重孩子的需求,彎腰陪伴,時刻關注孩子的動態,保護好孩子的安全;反之,如果家長強行把孩子抱在懷裏,或許自己更輕鬆一些,但孩子卻失去了成長和探索的機會。而孩子1歲半之後,他們的小腿比較有力量、能走穩了,可外出時經常小胳膊一伸要“媽媽抱”,這是孩子錶達自己的情感需求,他需要媽媽溫暖的懷抱,如果媽媽身體好,就多抱一會兒,身體不好的媽媽可以找個地方蹲下來或者坐下來,讓孩子在自己懷裏待一會兒,孩子的情感需求被滿足了,就又可以蹦蹦跳跳地自己走了。
孩子越小,基本生存需求佔比越高,被滿足的難度越小,孩子在父母的配合下體驗到幸福和快樂的概率也就越大。內心幸福的孩子,才有更多的能量成長自己、探索世界。所以,孩子成長得幸福且有力量,離不開父母邊界清楚的尊重和配合,尤其是在孩子生命早期,能夠做到痛痛快快地以孩子喜歡的方式滿足孩子的需求。
父母愛孩子,及時看見並回應孩子的基本需求,是對孩子無條件的愛,這意味著父母養育孩子,只是因為愛孩子,不是為了防老,也不是為了孩子的功能價值,比如將來能夠分擔家務或者家庭責任。“溺愛”,本質上就不是愛。它與愛的核心區別在於“滿足的是誰的需求”。溺愛的父母看上去確實付出了很多,但大都不是孩子的需求,而是父母自己小時候未被滿足的渴望。他們只是經由眼前的孩子,滿足了自己小時候的需求罷了。所以,溺愛的父母覺得自己付出了很多,但孩子壓根不領情。因為孩子的需求既沒有被看見,更沒有被滿足。而未被看見和滿足的需求會被固著成為強烈的慾望。加之溺愛型父母通常都有“付出型人格”,結果就變成父母不斷提供自己想提供的,但孩子並不滿意,還會不斷提出自己的要求,看上去就是孩子被慣壞,變得貪得無厭。
實際上,真正的愛是不會把孩子慣壞的。人成長和探索的正常過程,就是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感受確定需求,在需求被滿足的過程中不斷體驗,從而與該事物建立連結的過程。這是一個手眼協調、各種大動作、小動作發展的自然過程,也是經由感受和體驗認識事物的具體思維過程。隨著感受和體驗,孩子對某一事物的需求必然有一個興趣水準從高到低的過程,經歷了這個自然順暢的過程之後,孩子就與該事物構建了靈活的關係,他知道該事物的物理屬性,也形成了自己是否喜歡的主觀判斷。
比如,很多一歲多的孩子喜歡玩抽紙。一張一張抽出來再扔到地上的過程,最初會讓孩子癡迷。這個過程中,既能鍛鍊孩子的手眼協調能力、手部精細動作,又能發展孩子的空間感,同時,還能培養孩子的注意力。注意力,無法刻意培養,也無須刻意培養,只需要父母能夠蹲下來,看見孩子的需求,痛痛快快地回應和滿足孩子的需求,尤其是基本生存需求,而不是以成年人的標準和便利要求孩子,更不要對孩子搞什麼睡眠訓練、如廁訓練或者強迫分床等等。
總之,需求被痛快滿足的孩子,不會被慣壞,也不會貪得無厭。相反,這樣的孩子才有幸福快樂的生命底色,才有發自內心的安全感,才敢表達自己的情緒,才能信任自己的感受。同時,這也是備受大家關注的專注力和內驅力的源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未成年人保護研究中心主任:代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