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的《藥品經營和使用品質監督管理辦法》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建立並實施藥品追溯制度,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疫苗、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配方顆粒等藥品。
辦法進一步明確各層級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明晰跨區監管責任,豐富行政處理措施,明確行刑紀銜接等要求,確保監管責任全面落實。
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司長袁林表示,辦法主要從三方面強化藥品經營全過程全環節監管,確保監管無盲區:
——完善藥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零售企業的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簡化藥品經營許可審批程式,優化藥品批發企業開辦標準,並明確藥品批發企業、零售企業經營範圍核定標準,對申請僅從事乙類非處方藥零售活動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和承諾書後,符合條件的,當日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夯實經營活動中各相關方責任。辦法強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品質管理責任,細化其對藥品購銷人員、購銷行為、儲存運輸等的管理要求,強調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委託儲存、運輸活動的品質管理要求,並對藥品零售連鎖提出總部對所屬門店統一管理的要求。
——加強藥品使用環節品質管理。辦法對醫療機構藥品的品質管理部門和人員、儲存和養護、藥品品質問題處理和召回、藥品追溯等作出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和其他藥品使用單位建立藥品品質管理體系,對本單位藥品購進、儲存、使用全過程的藥品品質管理負責。(戴小河 彭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