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兒童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婦女兒童工作,黨對婦女兒童工作的領導全面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治體系不斷健全完善,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持續優化提升,婦女兒童領域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明顯增強,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兒童發展道路越走越寬廣。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關於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決策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保障婦女兒童權益取得的新成就,總結推廣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成功經驗,積極營造全社會尊重婦女、關愛兒童、促進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圍,全國婦聯會同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中國女法官協會、中國女檢察官協會、全國律協女律師協會等四家團體會員舉辦了第五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徵集發佈活動。此次入選的10個案例是從近兩年辦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選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優秀案例,有針對性地回應了人民群眾關心的家庭暴力、女職工勞動保護、婦女人格權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問題,充分彰顯了黨和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執政理念和堅定立場,展現了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努力讓群眾在每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積極作為和責任擔當,同時也為同類案件的辦理和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示範指引。
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婦女是重要力量,兒童是未來生力軍。婦聯組織、團體會員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國婦聯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談話時的重要講話和黨中央致詞精神,落實中國婦女十三大部署,在婦女需要時站出來説話,頂上去維權,沉下去服務,以更強擔當、更實舉措、更深感情做好維權工作,推動建設更有利於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為促進婦女兒童事業高品質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五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
案例一
內部規定並非擋箭牌延長産假政策須落實——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女職工産假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江蘇省溧陽市總工會、市人社局組建了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障監察員和律師組成的專項服務團隊,聯合開展勞動用工監督評估專項行動,選取職工人數多、勞動關係複雜的企業,通過查閱勞動用工管理臺賬、詢問職工代表及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促進企業規範勞動用工,依法保障職工權益。
8月13日,專項服務團隊在查看某熱處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休息休假規章制度時,發現“女職工産假為98天,超過98天繼續休假的,按照事假處理”的規定違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關於符合條件的女職工除享有98天産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長産假的相關規定。專項服務團隊向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以下簡稱監督意見書),指出相關內部規定損害女職工依法享有的産假休息權,要求公司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依法進行整改。
公司收到監督意見書後立即整改,修改了有關女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並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專項服務團隊通過跟蹤回訪,確認該公司已經整改到位。企業負責人也表示,企業要健康穩健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障,企業勞動用工監督評估幫助企業發現問題、糾正錯誤,避免用工風險,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産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職工特殊權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母親及新生兒的身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是我國生育友好型社會和政策體系構建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全社會共同營造支援生育的良好環境。國家生育政策調整後,許多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延長了女職工産假,但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減少用工成本,對執行女職工延長産假的制度予以規避。本案中,工會組織聯合人社部門開展勞動用工監督評估專項行動,通過“法律體檢”,全面了解企業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幫助企業及時發現未按規定落實産假延長制度的問題,指導督促企業糾正違法行為,推動産假新政在“最後一公里”落實落地,切實發揮了工會組織在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女職工“三期”受保護用人單位解約莫任性——孟某某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職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合同為期3年。2020年5月9日,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以疫情期間不便續簽為由,未再次簽訂合同。孟某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工資照常發放。2022年9月孟某某懷孕後,公司通知孟某某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將其座椅撤走,拒絕其打卡上班,孟某某遂向吉林省總工會求助。吉林省總工會核實情況後,立即聯繫公益合作心理諮詢師幫助孟某某疏導情緒,指派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省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調解員介紹勞動糾紛的多種解決方式,建議孟某某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受孟某某委託,省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調解員和值班律師與公司多次溝通,告知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未續簽勞動合同亦屬單位過錯,均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公司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後,向孟某某道歉,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合意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資待遇及經濟補償人民幣13.76萬元。在與其他職工了解情況時,省總工會得知還有17名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之續簽,據此向公司出具糾正意見書,公司立即整改,與其餘17名職工續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在勞動領域內,處於孕期、産期、哺乳期“三期”內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問題仍然存在。本案中,公司未與女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其懷孕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組織依法履職,及時介入,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心理疏導、法律援助服務,代表其與用人單位協商,爭取合理經濟補償,促進爭議實質性化解,切實保障了女職工“三期”受特殊保護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誹謗婦女擾亂網路秩序依法嚴懲傳遞司法正義——吳某某對婦女實施網路誹謗案
【基本案情】
吳某某自2021年5月起在“今日頭條”平臺上以“飛哥在東莞”的社交賬號編造小故事吸引粉絲,增加流量,藉以幫助其開展地産銷售工作。2021年11月19日,吳某某在“小紅書”平臺上瀏覽到被害人沈某某發佈的“我與外公的日常”貼文中的圖片,下載並編發“73歲東莞清溪企業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贈送禮金、公寓、豪車”的不實資訊,該資訊被大量轉載、討論,相關網路平臺上對上述資訊的討論量為75608條、轉發量為31485次、閱讀量為4.7億余次。此外,吳某某還曾以上述手段捏造不實資訊,對被害人閔某進行網路誹謗。
本案引發了較大網路熱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影響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正常工作生活,嚴重擾亂了網路社會公共秩序。案發後,公安機關即以公訴案件立案,人民檢察院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在資訊網路上以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吳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隨著網際網路深入生活,網路造謠、誹謗、侮辱行為極易形成熱點,迅速發酵成為網暴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本案中,吳某某選擇不特定的婦女作為侵害對象,侵犯了被害人的名譽權,同時大量低俗性評論的傳播,撕裂社會信任,引發公眾恐慌及社會安全感降低,亦對社會風尚、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害。本案中,辦案機關依法適用公訴程式,以誹謗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進行審判,展示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侵害婦女人格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體現了國家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從現實生活擴展到網路生活,更加全面、立體。同時,本案的宣判也有利於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確觀念,共同維護網路社會秩序,營造清朗的網路環境。
案例四
前妻要回土地于法有據法院公允分割定分止爭——楊某某訴張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基本案情】
楊某某(女)與張某某于1992年登記結婚,婚後楊某某將戶口遷至張某某戶內。2009年頒發的張某某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承包方家庭成員為5人,楊某某係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確權總面積為8.27畝,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楊某某與張某某調解離婚,但未對家庭承包土地進行分割。離婚後,楊某某的戶口仍在前夫張某某戶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楊某某向張某某要回屬於自己的承包地,但張某某認為離婚後前妻沒有資格要回承包地,故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河北省衡水市景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主辦法官向張某某釋明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的規定,認定楊某某在離婚後請求人民法院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于本季種植的農作物收穫後十日內,將家庭承包的8.27畝土地中的1.65畝交由原告楊某某承包經營,承包地塊的坐落由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景縣某村村民委員會予以調整。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受“妻從夫居”傳統婚嫁習俗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後往往將戶口遷至婆家,一旦離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獨自佔有經營,或被村集體收回,依法享有相關權益面臨現實困難。本案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原告享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産依法進行分割,判決前夫將家庭承包地中屬於前妻的部分交由前妻承包經營,並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調整承包地塊坐落。該案對於保障農村婦女特別是離異婦女的土地合法權益,推動實踐中類似問題的解決,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案例五
公開貶損女性影響壞檢察公益訴訟來撐腰——違法廣告貶損婦女人格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設計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張貼的兩張海報中將未脫毛女性隱喻為猩猩,引發輿論關注,相關微網志播放量達178萬餘次,眾多網友留言稱該海報存在物化女性、貶低女性、製造身體焦慮的嫌疑,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對該違法廣告線索立即開展調查,通過實地走訪、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查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益受損的事實,與負有廣告監督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磋商,要求其督促涉案企業立刻停止侵害行為,全面整改線上線下各種載體發佈的違法廣告。市場監管局之後作出了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確認涉案廣告已全面下架。
就涉事企業貶損婦女人格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的問題,檢察機關同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式,組織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婦聯以及涉事企業共同參加。聽證會形成一致意見,認為企業應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2023年6月30日,檢察機關與涉案企業達成民事公益訴訟磋商協議,由企業方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並作出守法從業承諾,該磋商協議經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獲裁定有效。2023年9月12日,涉事企業在國家級新聞媒體“正義網”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本案中,涉事企業為推廣脫毛美容項目,在廣告畫面中將“多毛體態”的女性隱喻為猩猩,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通過現場調查、發放調查問卷、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查處企業廣告違法行為。同時,運用民事法律規則要求企業承擔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消除違法廣告造成的不良影響,以“行政+民事”公益訴訟雙管齊下守護公益,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婦女、關愛婦女、保障婦女權益的良好風尚。
案例六
濫用藥物有損身心健康源頭治理共護祖國未來——防止未成年人濫用藥物綜合司法保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中,發現涉案未成年人長期大量服用通過網路購買的氫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簡稱“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藥物依賴。“右美沙芬”屬於非處方止咳藥,長期服用易産生暴躁不安、衝動、醉酒樣等成癮性身體表現,易誘發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將上述情況報告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後,湖州市人民檢察院運用數字檢察分析發現本地多起類似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右美沙芬”濫用情況,並查實存在部分微商無資質或者違法加價網銷“右美沙芬”、部分網路平臺未設置相關線上藥學服務渠道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可以隨意購買“右美沙芬”,危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湖州市人民檢察院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落實監測藥品銷售實名登記制度、加大“右美沙芬”網路經營流通監管力度,並推動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未成年人藥物濫用風險管控實施意見。
為推動國家層面研究調整“右美沙芬”藥物管制級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加強案件指導,建議省教育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開展涉案藥物的交易監測、專項檢查、成癮性研究。2021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右美沙芬”口服單方製劑由非處方藥轉為處方藥管理。2022年11月,“右美沙芬”口服單方製劑被納入禁止通過網路零售的藥品清單。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援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本案是檢察機關發揮未檢業務集中統一辦理優勢,提升“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工作質效,加強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刑事個案過程中,主動應用數字思維,系統梳理類案監督線索,綜合研判案件背後的風險因素,精準發現案發領域治理漏洞,通過公益訴訟等方式實現協同治理,促進有關方面依法履職、加強監管執法,推動從頂層設計上健全制度機制、完善相關領域社會治理,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案例七
少女沉迷網路難自拔律師依法維權護幼苗——佳佳訴某公司網路消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自2020年7月以來,自行下載註冊某公司運營的網路APP,並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在該網路APP上購買虛擬幣、打賞等。由於佳佳以在網上找心理諮詢師治療為名向家人索要“諮詢費”,父母並不知情,直到佳佳因抑鬱症復發住院治療,才了解到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間,佳佳在該網路APP上累計消費人民幣21.7萬元。佳佳的父母認為公司未盡監管義務,找到律師尋求幫助。
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對案件事實開展調查,發現該APP存在實名註冊制度落實不嚴、實時監管手段薄弱、主播惡意誘導打賞以及聊天內容中大量涉低俗暗示語言等情形。同時,佳佳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對其高額打賞行為並不知情,21萬元的打賞顯然也超出佳佳的認知範疇,故其父母要求退還錢款于法有據。明確案件基本事實後,承辦律師固定證據,支援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返還網路消費款項,同時申請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最終,本案經松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達成調解,公司將全部充值打賞錢款悉數退還給佳佳父母。
【典型意義】
當前未成年人網際網路普及率極高,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現象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本案為企業責任落實不到位引發未成年人網路高額消費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額較大,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承辦律師全面收集證據材料,查明案件事實,明確辦案思路,通過多輪庭前談判、申請檢察機關支援起訴等方式,積極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幫助當事人全額追回消費款,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例八
夫妻扶養義務不容推脫維權保障解決後顧之憂——袁某訴柏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袁某(女)婚前患有癲癇,2009年4月與柏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15年4月,袁某被醫院診斷為癲癇伴發精神病,需要長期服藥治療,無法工作。袁某患病後,丈夫柏某既不從生活上予以照顧,也不給予生活費,袁某靠低保維持生活。2018年柏某因房屋拆遷分得兩套住房,柏某獨自搬至新房居住。因配偶取得兩套住房,袁某喪失低保資格,失去生活來源,靠親屬接濟照料。2021年7月,袁某燒水時癲癇發作,造成身體大面積燙傷。袁某家屬及社區多次與柏某溝通,柏某始終對袁某不管不問。為妥善解決袁某未來生活問題,袁某家屬意欲為袁某提出離婚,向湖北省黃石市婦聯求助。黃石市婦聯高度重視,及時與黃石市婦女兒童法律服務(援助)中心對接,為袁某提供維權關愛服務,指派三名法援律師分別代理宣告袁某無民事能力案件和離婚訴訟案件。援助律師接受委託後,到袁某所在社區及就診醫院調查取證,向法院申請認定袁某無民事行為能力,後法院判決認定袁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並指定袁某的弟弟袁某江為袁某的監護人。判決生效後援助律師接受袁某江的委託,代理袁某離婚訴訟事宜,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柏某所在地法院請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同時要求柏某支付袁某扶養費及生活困難補助金。由於案件證據充足、庭前準備充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出具判決書,判決支援袁某的離婚請求,孩子歸柏某撫養,袁某不需要支付撫養費,同時判決袁某分得夫妻共同房産一套,柏某支付袁某生活困難補助金以及賠償款人民幣7.5萬元,目前執行款已給付完畢。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本案受援人為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的殘疾婦女,同時婚姻生活不幸,丈夫對其未盡扶養照顧義務,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婦聯組織接到求助後迅速反應,指派三名辦案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師接受委派後,詳細了解案情,全面收集調取證據,明確辦理思路,分步提起訴訟,向法院申請認定受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其監護人,並幫助受援人解除已破裂的婚姻關係,為其爭取到房産和一定數額的補助金及賠償款,為她未來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基礎,切實維護了殘疾婦女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婦女遭受家暴遇困境多元救助幫扶暖人心——方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方某某(女)與徐某某原係夫妻,育有兩個女兒。婚後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18年10月,兩人發生爭執,徐某某打傷方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浙江省台州市仙居縣婦聯執委在走訪過程中發現此情況,勸導並幫助方某某向公安局報案。婦聯工作人員隨後多次入戶慰問方某某,了解其生活狀況,幫助其依法維權。2020年6月,徐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徐某某故意傷害罪案時發現方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立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式。經調查核實,方某某體弱多病,靠賣小吃賺取基本生活費,兩個女兒正讀大學,難以全額負擔學費及日常開支。方某某與徐某某于2021年12月離婚後,徐某某不願承擔共同債務和兩個女兒的撫養費,也未賠償方某某的治療費用,母女三人生活面臨困難。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方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並提請台州市人民檢察院開展聯合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4萬元,緩解被救助人面臨的急迫困難。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縣婦聯與縣檢察院等部門聯合會商,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對接街道將方某某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其家庭實行動態監測識別;協調民政局將方某某兩女兒納入貧困大學生救助項目,並聯繫女企業家協會結對幫扶,減輕其家庭負擔、保障就學;縣婦聯根據方某某實際情況開展技能培訓,提升其就業能力;縣紅十字會安排專業心理諮詢師,對方某某母女三人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引導其走出家暴心理陰霾。2023年初,在常態化回訪中了解到因房東清房,母女三人面臨無房可住的情況,縣婦聯和縣檢察院第一時間對接縣住建局和街道,緊急為其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到方某某腿腳不便,還為其爭取到了電梯房,妥善解決了母女三人的住宿問題。目前,三人生活正逐步改善。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係婦聯組織與檢察機關對遭受家庭暴力違法犯罪侵害的困境婦女開展司法救助,協調實施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仙居縣婦聯執委主動走訪排查,發現婦女遭受家暴的情況,並推動對家庭暴力的處置。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主動發現司法救助線索,快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式,兩級檢察機關聯合救助,合力發放司法救助金,緩解被救助人燃眉之急。為推動解決被救助人後續生活保障問題,婦聯組織會同檢察機關踐行“一次救助長期關懷”的理念,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多元化救助幫扶,提供低保、就業、就學、住房、心理輔導等全方位綜合幫扶,最大限度幫助家暴受害家庭解決急難愁盼問題,持續傳遞黨和國家的關懷與溫暖。
案例十
離婚藏匿孩子不可取母子相隔千里終團圓——納某申請撫養權強制執行案
【基本案情】
納某(女)與馬某于2015年結婚,2017年生育一子忽某某。婚後馬某常因家庭瑣事對納某大打出手,納某于2020年4月訴至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馬某得知消息後,強行將5歲的忽某某帶走,送至甘肅省白銀市老家交由馬某父母撫養。因馬某不同意離婚且忽某某尚幼,一審未判離。2021年1月,納某再次起訴,同年7月,康巴什區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忽某某由納某撫養。馬某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9月,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終審判決文書生效後,馬某拒不履行,並揚言如若申請強制執行,將採取極端手段。2020年7月,納某到婦聯尋求幫助,鄂爾多斯市婦聯安撫疏導納某緊張焦慮的情緒,選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全程參與旁聽一審、二審。面對馬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僵局,幫助納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多次協調市、區兩級人民法院共同商討案件執行方案,聯繫馬某工作地青海省西寧市婦聯、馬某父母生活地甘肅省白銀市婦聯協助開展糾紛化解工作。2021年11月,為有效推動執行工作,鄂爾多斯市婦聯與康巴什區人民法院組成了聯合工作組,決定跨省強制執行。12月初,聯合工作組人員驅車1000多公里趕往青海省西寧市對馬某開展了執行前的疏導調解工作,並於當日帶著馬某一同前往甘肅省白銀市老家,在工作組耐心細緻的釋法明理下,馬某將兒子交給了納某,分別590天之後,納某終於與兒子團聚。
【典型意義】
近年來,搶奪、藏匿孩子、拒絕探視和撫養權執行難的案件增多,成為婦女維權的一個難點問題,也給孩子帶來強烈的不安全感,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藏匿孩子、撫養權執行難的案件,地跨內蒙古、青海、甘肅三地,辦案難度較大,且被執行人有極端心態和恐嚇行為,不安定因素令人擔憂。婦聯組織切實充當起“娘家人”的角色,全程參與離婚訴訟案件處理,為孩子母親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心理安撫工作,並積極對接審判機關受理孩子母親申請撫養權強制執行的立案請求,推動組成聯合工作組,積極配合法院跨省執行,最終母子團圓,給歷時近兩年的執行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