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發社會持續關注,該事件亦將全社會的注意力再次聚焦到拐賣婦女這個沉重的話題上。
2月22日,江蘇省豐縣檢察院對“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時某忠、桑某妞,以涉嫌拐賣婦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董某民,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一)拐賣婦女、兒童屬於嚴重刑事犯罪,其起刑點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死刑!(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實施了如強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就可能觸犯以下罪名,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三)上述條款針對的是首要分子,若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就可能觸犯以下罪名:檢察官提醒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