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山東出臺首部黃河保護地方性法規
3月19日,在玉清湖的沉砂池畔和黃河濟南段南側大堤上,黃河生態廊道春意漸濃。濟南時報·新黃河客戶端記者王鋒 攝
3月27日,新黃河記者自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山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首部關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黃河流域應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紹,承接黃河保護法黃河流域概念的界定,《條例》對適用範圍作了規定: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菏澤市、濟寧市、泰安市、聊城市、濟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濱州市、東營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條例》共11章90條。其中,在黃河保護法確定用水定額、取水許可審批等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山東省實際,有針對性地對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作了規定。要求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統籌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資源,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對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黃河流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等作了規範;明確了黃河水量調度許可權和應當採取處置措施的情形,同時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水權交易等作了規定;與黃河保護法做好銜接,對落實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取水許可制度等作了規定。
落實推動黃河流域高品質發展目標任務,《條例》多措並舉推動黃河流域高品質發展。明確黃河流域高品質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要求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理確定城市規模、人口密度、空間結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省人民政府結合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黃河流域産業結構和佈局;加強灘區發展,優化灘區産業結構,建立健全黃河灘區村臺治理和便民服務機制,提升村臺宜居宜業水準;對科學規範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制度等作了規定,同時對黃河流域農業灌溉用水作出安排。
健全完善黃河文化保護與傳承制度
保護好、傳承好、弘揚好黃河文化,對延續歷史文脈、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專設一章,健全完善黃河文化保護與傳承制度。明確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堅持的原則;加強文化遺産保護,要求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文物古跡等重要文化遺産進行整理、建檔,並加強對文化遺産的保護;推動黃河文化産業發展,促進黃河文化産業與農業、水利、製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培育黃河文化旅遊精品線路,打造黃河文化旅遊品牌。
《條例》高度重視防汛和工程安全,保障黃河安瀾。對黃河流域防汛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作了規定,明確黃河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規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黃河防汛工作的統籌協調,要求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規範黃河灘區治理,要求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實施黃河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統籌推進黃河灘區居民遷建工作;加強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要求蓄滯洪區內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滿足防洪要求;對優化黃河流域水文站網佈局、加強防洪工程運作管護、堤頂道路管理等作了規定。
處於黃河保護法實施1週年節點
“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距《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實施1週年,只有短短4天時間。這一特殊時間點,賦予了《條例》更多的期待。”山東黃河河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崔存勇表示,該《條例》作為我省黃河流域一部具有統領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規,對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崔存勇表示,山東黃河河務部門將依法全面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加強黃河防汛工作,聚焦洪水風險這個最大威脅,緊緊抓住水沙關係調節這個“牛鼻子”,不斷完善防洪工程體系和非工程體系,攻堅打造防洪工程新格局,提升黃河防汛搶險綜合能力;充分發揮黃河水資源綜合效益,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産,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切實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不斷提升河湖生態保護治理能力,明晰河湖生態保護的定位、路徑和措施,重點抓住河口三角洲自然保護區、沿黃生態屏障帶等關鍵區域和關鍵環節,推動實現美麗河湖建設常態化。
(濟南時報·新黃河客戶端記者 張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