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000—3500元的價格在網上非法出售飼養的蘇卡達陸龜,日前,一男子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黃島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罰款三千元。
據了解,2020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將飼養的一隻蘇卡達陸龜,在某二手網路交易平臺上以3000—3500元的價格對外出售,引發若干網路買家爭相與被告人張某某聯絡。接到報警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某住處查獲、扣押該陸龜。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飼養出售的陸龜為脛刺陸龜,又稱蘇卡達陸龜,被列入《CITES公約》(2019版)附錄二,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經黃島法院審理,最終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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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