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對供熱條例作出修改,改了這些地方
近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供熱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六條修改為:“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工業餘熱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熱的規劃,對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區域、方式、規模和實施措施作出安排。”
2.將第七條、第八條中的“城市、縣城總體規劃”修改為“城市、縣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3.將第十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設計方案聯合審查,並對建設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提出意見,明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
4.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具備天然氣供應條件且氣源充足穩定的城市,應當嚴格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在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並將供熱系統接入供熱管網或者採用清潔能源供熱。”
5.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供熱工程竣工後,供熱企業、房地産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物業服務人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取消,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後向供熱企業移交,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運營管理。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7.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供熱企業經營許可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供熱企業不得轉讓、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
8.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供熱企業應當承擔由其運營管理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
“用戶專有部分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
9.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轉讓、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10.刪去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四項。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