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資訊 | 版權聲明 | 廣告合作 | 關於我們 | 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電話:0531-88556595
城市
濟南 青島 淄博 棗莊 東營 煙臺 濰坊 濟寧 泰安 威海 日照 臨沂 德州 聊城 濱州 菏澤
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擬這樣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21-10-09 18:30:32 | 來源:大眾網 | 作者:趙君 | 責任編輯:高靜

  《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在信封上註明《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30日。

  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並實行以屬地監管為主、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承擔主體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資訊化建設,加大安全生産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産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行政責任制,支援、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督查有關政府和部門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産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農業示範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對管理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産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産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生産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生産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産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安全生産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産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高安全生産管理水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的宣傳,將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納入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培訓內容,將安全生産知識納入國民教育,推動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安全生産警示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産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産公益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産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制定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方面的資訊、培訓等服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産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産條件:

  (一)生産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保證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産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條件。

  第十四條 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安全生産許可;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相關生産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産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

  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應當包括安全生産資金投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産檢查、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安全生産獎懲、事故報告、事故應急救援等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明確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産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産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並嚴格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産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其他負責人包括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

  第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並嚴格組織落實和考核獎懲;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確定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他相關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

  (四)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産工作,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産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産工作的監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八)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十一)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職責,並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其他相關負責人在履行各自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關的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設置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産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對安全生産技術方案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建築施工、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産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統稱高危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於三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三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二十條 高危生産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二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參與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督促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産職責;

  (三)組織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並進行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情況;

  (五)監督安全生産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

  (八)組織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安全生産整改措施;

  (九)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産資質、條件進行審核,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産職責;

  (十)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總監。

  鼓勵、支援前款規定之外的生産經營單位,根據生産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實際設置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委員會。

  安全生産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和從業人員代表等人員組成。

  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産的重大事項。安全生産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産資金投入,並將其納入年度生産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安全生産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於安全生産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有關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安全生産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項用於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産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産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礦山、金屬冶煉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可以聘請專家參與,專家對其出具的結論負責;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對下列人員,應當在上崗前及時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三)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施、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三十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管理,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接收實習學生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委派單位應當協助生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實習學生委派單位應當通過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職責以及具體內容。

  第三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産能力、生産強度或者生産定員組織生産;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産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屬於重大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採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並將治理方案、結果等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督辦。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置警戒標誌。

  第三十四條 高危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制定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定期公佈帶班計劃並接受從業人員監督。

  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産情況,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置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險情或者事故時,及時決定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並進行妥善處置。

  第三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生産經營區域內常駐協作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其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明確生産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實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組織其參加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常駐協作單位入駐前,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産條件、資質和有關人員的從業資格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常駐協作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檔案。

  常駐協作單位入駐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其作業活動、作業人員資格、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內容的經常性檢查。

  第三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懸挂、挖掘、動火、臨時用電、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産、有限空間、有毒有害、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以及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二)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

  (三)按照規章制度開具危險作業票證,並對危險作業票證進行現場查驗;

  (四)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五)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向作業人員説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

  (七)指定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確認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八)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生産經營單位委託其他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並對受託方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職責。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規範開展執業活動,客觀公正地出具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程式和內容;

  (二)出租、出借、挂靠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資格;

  (三)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

  (四)出具失實或者虛假報告。

  按照規定需要到現場進行勘驗和檢測檢驗的,應當如實記錄現場工作情況,並在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論中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産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權責清單應當實行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産工作;其他相關負責人在履行各自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關的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産巡查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産監管責任、調查處理生産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安全生産約談制度,對轄區內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履行安全生産職責不力等情形的,及時啟動約談程式,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並督促整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安全生産投入,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産監管監察崗位津貼,保障安全生産監管執法、舉報獎勵經費,落實安全生産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合理進行産業規劃和空間佈局,並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産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

  涉及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裝卸單位,以及運輸、建築施工、市政、水利、生態環境等重大工程項目的産業發展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經評估論證認為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按照評估論證報告的建議予以調整。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狀況,組織對容易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監督管理許可權制定安全生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方式、內容、措施和頻次;對安全生産問題突出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安全生産監督檢查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方式進行。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産檢查時,應當由二人以上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佩戴安全防護用品。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邀請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對下列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一)高危生産經營單位;

  (二)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人員密集單位);

  (三)生産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的生産經營單位;

  (四)發生過生産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因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等有安全生産不良記錄的生産經營單位;

  (五)被舉報、投訴有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

  生産經營單位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應當加大對其安全生産檢查的頻次。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確實不能立即排除的,責令採取有效防範和監控措施,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應設施、設備。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産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産經營或者使用相應設施、設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作出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並在生産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對相關場所、設備、設施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産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産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有根據認為生産經營單位的設備、設施和器材以及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不符合安全生産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扣押的危險物品,應當儲存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生産經營單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舉報平臺,對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核實、調查和處理,併為舉報者採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交由安全生産舉報工作機構進行核查。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有功的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依法查處安全生産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人員涉嫌安全生産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産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産業政策、標準規範、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産工作,監督檢查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維護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其正常生産經營和作業活動,並對監督管理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生産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産責任,在規定時間內未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産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適當減少對其安全生産檢查的頻次。

  第五十三條 因安全生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産資訊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實現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資訊互聯互通,加強事故防範預警,提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資訊化水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産科技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科技發展規劃,引導生産經營單位推進安全生産技術進步,逐步淘汰落後的工藝、設備,提升安全生産科學化、標準化水準。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和達標考核工作,並將考核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和金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申報獎勵、降低保險繳納費率、加計扣除安全生産技術研發費用等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鼓勵、支援金融機構優先向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的生産經營單位提供信貸服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違法資訊庫,並與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相銜接,推進安全生産信用資訊資源共用;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通報有關部門和金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産執法人員、執法執勤用車和裝備,統一安全生産執法標誌標識和制式服裝,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知識等方面的培訓、考核,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將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加強安全生産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將安全生産許可證具體審核工作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四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産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訊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資訊化手段,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資訊共用,提高資訊化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社會公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六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佈。

  生産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生産經營單位可以針對某一類型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併入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産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兩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三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六十五條 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帶班人員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涉及到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的,涉及單位均應當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事故單位負責人無法聯絡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半小時內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屬於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還應當在一小時內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單位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其他有關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介入調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事故的等級分級組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級調查:

  (一)可能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

  (二)事故特別複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

  (三)同一生産經營單位在兩年內再次發生較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四)生産經營單位被警示通報或者其負責人被約談後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五)生産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整治重大事故隱患期間發生較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提級調查的情形。

  提級調查的決定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

  第七十條 事故調查組在生産安全事故調查中,發現事故責任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阻撓、干涉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五)違法干預生産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正常生産經營和作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監察機關核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已經全面履行了安全生産法定職責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他相關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定期研究安全生産工作的。

  第七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有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撤職處分,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産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生産委員會的;

  (六)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的;

  (七)高危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

  (九)高危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十)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或者現場查驗危險作業票證的;

  (四)未按照規定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向作業人員説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的;

  (六)未按照規定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統一指揮的;

  (七)未按照規定指定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確認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的;

  (八)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

  (九)委託其他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未按照規定在作業前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二)超過核定的生産能力、生産強度或者生産定員組織生産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産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的。

  生産經營單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違法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程式和內容,或者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未明確實施機關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産執法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

 

熱點新聞
滾動
“十一”黃金周:魅力青島活力十足
淄博市今年糧食有望豐産豐收
青島邁向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城鄉全覆蓋”
淄博市文昌湖區開辦長者食堂:為老年人暖胃暖心
水清灣美:青島給河長灣長“壓擔子”
青島啟動“公園城市”規劃編制
青島膠東國際機場8月12日轉場
青島自貿片區發佈綠色指標體系
濟寧小麥已收近九成 降雨將推後整體麥收時間
濱州:百萬尾魚苗放歸大海湖泊
濟南大北環高速公路建設啟動 強省會迎來三環時代
菏澤打造兩條“金絲帶” 擦亮“黃河入魯”品牌
+更多
月圓中秋夜 賞月慶佳節
月圓中秋夜 賞月慶佳節
青島膠州灣綜保區綜保中心開建
青島膠州灣綜保區綜保中心開建
【于燕説電影】暖心動物電影:一個男孩與一匹馬的傳奇
【于燕説電影】暖心動物電影:一個男孩與一匹馬的傳奇
濟南趵突泉地下水位創1966年以來最高紀錄
濟南趵突泉地下水位創1966年以來最高紀錄
人氣爆棚|又是羨慕寬厚裏業主的一天
人氣爆棚|又是羨慕寬厚裏業主的一天
看文旅博覽會上的“山東手造”
看文旅博覽會上的“山東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