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突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1〕6號)要求,按照《關於完善品質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相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品質首要責任,建立住宅工程品質風險保障機制,切實維護住宅産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制度。
住宅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品質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向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購買,在保險合同約定範圍和期限內,對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的損壞或影響原設計使用功能的品質問題,由承保機構負責維修或賠償義務的保險産品。
建設單位按照自願原則結合實際,在工程項目立項後、委託施工圖設計前購買品質保險,將承保機構、保險內容、保險期限、理賠流程等投保資訊作為住宅工程品質資訊內容進行公示,寫入《住宅品質保證書》,在交房時向購房人提供。
品質保險保費計入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其計算基數為投保項目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保險費率由承保機構根據工程規模大小、技術複雜程度、風險評估、參建主體資信、歷史理賠數據、再保險市場狀況等因素確定。承保方式可採取共保體模式,承保資訊、工程品質風險評估資訊、理賠資訊等數據管理應實現資訊化。保險機構依法將保險條款和費率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備並承擔法定責任。
品質保險的保險期限參照《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計算。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參照《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中保修範圍和期限有關規定,具體由投保人和承保機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換的設備設施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對已投保住宅的購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維修或索賠申請,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時限組織快速維修或先行賠付;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承保機構應及時發出不予維修(賠付)書面通知書,並説明合理理由。
承保機構履行維修或賠付責任後,依法享有代位追償的權利,可向建設單位以外的相關參建責任主體代位追償。住宅工程建設單位的品質首要責任、其他參建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品質保險而免除,鼓勵相關單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承保機構應對投保住宅工程品質實施風險評估管理。風險評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機構委託獨立的專業風險管控服務團隊實施。保險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相關情況,並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參建單位配合開展工程品質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權力和義務。
承擔品質保險專業風險管控的服務團隊不得與投保工程參建單位有利害關係,對投保的住宅工程項目關鍵節點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和管理,並向承保機構提交工程品質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嚴重品質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質性整改。最終評估報告中指出住宅項目存在的嚴重品質缺陷,在竣工驗收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承保機構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品質保險一經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保險範圍和期限不應少於(低於)原保險合同的約定。品質保險合同生效後,建設單位依法破産或實際停業的,承保機構仍應依法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濟南市住建局、萊蕪銀保監分局此前聯合印發《濟南市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提出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及附屬建築物範圍,推行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購房者最關心的外墻和防水保溫工程,墻面、地面、頂棚等裝飾工程,也在承保範圍內。除濟南外,目前,青島、煙臺、淄博等市已出臺文件先行先試。
閃電新聞記者 唐福晨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