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契稅徵收出新規:9月1日起,全省契稅稅率統一為3%
5月27日下午,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徵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稅是重要的地方稅種之一,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必要財力保障,對維護區域經濟運作、調節土地供應、穩定房地産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決定》的通過,對於維護經濟運作、調節土地供應、穩定房地産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決定》共四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授權,確定了山東省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徵辦法。
石曉介紹,1997年7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並授權各省在3%-5%的稅率幅度內確定本省的具體稅率。1998年6月,山東省政府出臺《山東省契稅徵收規定》,明確我省契稅稅率為3%。2014年,山東省政府將全省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稅率統一上調至4%,其他應稅行為稅率仍為3%。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稅負,《決定》明確山東全省契稅稅率統一為3%。同時,鋻於山東省對住房權屬轉移長期執行3%的最低稅率,且當前住房交易市場總體穩定,為避免增加居民稅收負擔,沒有對住房權屬轉移設置差別化稅率。
對於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決定》按照貨幣補償或者産權調換兩種情形分別作出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選擇産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産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鋻於不可抗力滅失住房是對納稅人造成的資産凈損失,本著有利於納稅人、便於地方賑災工作的原則,《決定》明確“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袁培全説,此次契稅地方立法,不僅是落實契稅法授權的程式性工作,也是我省一項重大制度性減稅舉措,下調土地出讓環節的契稅稅率,靜態測算,可為市場主體釋放政策紅利約68億元。
下一步,山東各級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單位,將全力抓好《契稅法》和《決定》的貫徹落實。做好契稅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研究制定契稅配套徵管操作辦法,進一步優化徵收管理程式,為納稅人和基層徵收機關提供便利。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梁雯 濟南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