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治理,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溫度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主任高明芹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大執法司法力度、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密切程式銜接,懲治醉駕更加及時、有效,在遏制交通事故發生、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時,經過近10年治理,醉駕案件依然高發,醉駕案件呈現逐年上升態勢,已成為刑事追訴案件數量最多的犯罪。大量的相對較輕的醉酒駕駛案件入刑後引發的附帶效果和負面作用也逐步顯現。醉駕畢竟是刑法中最輕的犯罪,由於醉酒駕駛打擊的覆蓋面更廣,入刑門檻低,導致大量家庭、社會的中間階層被判處刑罰,對個人、事業、家庭、社會産生附帶效應,犯罪行為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副作用不成比例,長期來看會帶來更多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迫切需要引起全國人大及相關執法司法機關的重視,在立法、執法司法和社會綜合治理方面進一步完善制度、多措並舉。
建議:
一、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一是在刑事訴訟法上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對於情節輕微的醉駕案件,通過施行附條件不起訴的方式,既體現從寬,又加強犯罪預防和懲治。有的地區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關公益組織探索犯罪嫌疑人自願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從事交通勸導等社會服務,作為決定是否起訴的考慮因素,彌補行政處罰與定罪判刑之間的治理空檔,取得較好效果,建議加強總結,吸收到將來的刑事訴訟法之中。二是在調研基礎上,考察醉駕居高不下的癥結,如有必要,建議參照國外立法例(如日本為3年以下),適度提升法定刑,如確定最高刑為1年有期徒刑,處罰極其惡劣、屢教不改等類犯罪分子,加大震懾,同時拉開刑罰處罰的空間,實現有寬有嚴。三是提高罰金刑。根據案件情況,儘量用經濟懲罰替代監禁刑,降低監禁刑的弊端。四是完善前科制度,對一些輕微的犯罪,探索完善前科消滅制度,減少醉駕類犯罪對家庭、子女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執法司法標準。進一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訴、緩刑、從重處罰標準,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追究的銜接,儘量統一全國執法司法標準,解決目前存在的不統一的問題。
三、完善綜合治理體系。加強普法宣傳、引入社會參與、推動訴源治理,除了執法司法機關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也應該承擔起預防醉駕的責任,努力打造全方位、立體化、多層次醉駕治理體系,避免重查處、輕預防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