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某犯高空拋物罪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孫某(男,24歲)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據悉,這是臨沂市範圍內首起宣判的高空拋物罪案,也是全省首起高空拋物罪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家住臨沂市河東區芝麻墩街道某小區7號樓2單元401室的被告人孫某在外與朋友聚餐並飲酒,酒後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于當晚10時左右回到家中,母親白某某因其飲酒與之發生爭吵。為發泄情緒,孫某將放在客廳茶几上的菜刀通過客廳北側窗戶拋擲樓下,致鄰居李某某停在樓下的樂馳轎車前擋風玻璃破碎。
次日早上,鄰居李某某發現自家車輛玻璃破碎遂報警,當日8時許,公安民警將還在睡夢中的被告人孫某抓獲,到案後孫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被告人孫某將李某某被砸車輛維修並賠禮道歉,孫某已取得李某某諒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被告人孫某因吸毒分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15日。
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從居住的4樓樓房往外拋擲菜刀,其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已賠償被砸車輛車主損失並取得諒解、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有兩次行政處罰劣跡,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高空拋物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規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的3月1日起實施,該罪名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李春曉 通訊員 于煥琴 臨沂報道